國別:CHN
批準時間:1998-03-13
實施時間:1998-01-01
發布時間:1998-03-13
失效日期:
制定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
資料來源:中國稅務報9804083版
中文名稱: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暫行管理辦法[中國]
外文名稱:
內容:
(國稅發[1998]38號;1998年3月13日)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中國產物品有關退稅回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81號)的有關規定,現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一、根據國際慣例,在互惠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具體名單另發)及其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可憑有關單證按月報送批準后退還增值稅。
二、享受退還增值稅的物品范圍:(一)外國駐華使(領)館辦公用房及館長住宅所消費的自來水、電、煤氣、暖氣;(二)外國駐華使(領)館及館長住宅在中國市場購買和使用的建筑裝修材料及設備;(三)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在中國市場購買的合理范圍內自用的中國產汽車;(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在中國市場購買的合理范圍內的、單位金額在2000元人民幣以上自用的設備及物品:家具、地毯、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電話機、錄像機、音響及其他辦公用品等。
三、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如需辦理退稅,應由外國駐華使館按季匯總其使、領館應退稅額,填報《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表》(見附表),并提供辦理退稅的有關憑證,分別報外交部禮賓司、領事司審核、登記簽章后,由外交部禮賓司統一匯總后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申請退稅。《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請表》應由有關使(領)館館長或指定的外交官員(領事官員)簽字,其簽字樣應送外交部禮賓司(領事司)備案。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辦理退稅須提供如下憑證:(一)購進貨物的普通發票;(二)水、電、煤氣、熱力公司為使(領)館及館長住宅提供水、電、煤氣、熱力的普通發票。本款普通發票的開具范圍,由外交部提供使(領)館及館長住宅名單并由國家稅務總局予以確認。
五、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進物品的應退增值稅,依購進物品憑證的計稅金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應退稅額=計稅金額×退稅率計稅金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1+增值稅稅率)計算應退增值稅稅款的退稅率,為現行國家規定的退稅率。
六、申報退稅物品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
七、負責審批退稅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在接到外交部禮賓司轉來的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表后,經審核無誤并審批簽章后,填寫《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所退稅款直接退撥外國駐華使館在華中國銀行人民幣帳戶。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內容齊備真實的退稅申報(除另有規定者外),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次季度第一個月內辦完有關退稅手續。并每半年匯總報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備案。
八、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購進中國產物品的退稅計劃納入稅務機關內部出口退稅計劃統一管理。
九、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購進中國產物品辦理退稅后,如發生退貨或轉為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必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補繳已退稅款。補繳稅款全部繳入中央金庫。
十、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購買自用汽(柴)油增值稅實行零稅率的問題,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10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所稱“外交代表”、“領事官員”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人員。
十二、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該等機構中比照外國駐華使館外交代表享受免稅待遇的外國籍外交人員可參照此辦法享受退稅待遇。
十三、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附表: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請表
(略)附:
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在互惠對等原則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制定了《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暫行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