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別:CHN
批準時間:1998-05-27
實施時間:1998-05-01
發布時間:1998-05-27
失效日期:
制定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規公告980730第七期(總第25期)
中文名稱: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對外承接外輪修理修配業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中國]
外文名稱:
內容:
1998年5月27日國稅發[1998]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加強對外承接外輪修理修配業務的管理,方便出口企業辦理退稅申請,經研究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對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輪,在其修理完畢報關出口時,對該業務中使用國產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貿易另填報關單,海關經審核,按規定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并作一般貿易列入出口貿易統計。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復出口的上述業務,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第十條的規定辦理退稅。凡不能按照退稅管理辦法規定提供有關單證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稅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業的退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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