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別:CHN
批準時間:1998-02-12
實施時間:1998-01-01
發布時間:1998-02-12
失效日期:
制定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規公告980330第3期(總第21期)
中文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紡織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中國]
外文名稱:
內容:
1998年2月12日財稅字[1998]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將紡織行業作為國有企業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強我國紡織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將紡織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紡織原料及制品的范圍1、毛紗、麻紗(不包括廢紗)、生絲(不包括廢絲)、純棉紗、化纖紗及各類混紡紗;2、印染布、坯布、紗布;3、針織品;4、地毯;5、各類以紡織原料制成的服裝。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實施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海關離境日期為準]。對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辦妥退稅手續的上述各類紡織品,可不作調整;其他雖已出口但尚未辦理退稅手續的上述各類紡織品,一律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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