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及先支后收轉口貿易外匯支付的審核暫行辦法 (1996年6月28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第一條 為規范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及先后收轉口貿易外匯支付的審核程序,便于操作,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內機構支付超過合同總金額15%并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時,須持以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 ⒈ 進口合同; ⒉ 對方銀行開具并經中方銀行核實密押的正本保函; ⒊ 形式發票; ⒋ 支付預付貨款的申請書; ⒌ 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 第三條 境內機構在提供的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 ⒈ 支付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的原因及經過; ⒉ 進口商品的市場情況; ⒊ 預付貨款后對價格的影響。如起了降價作用,還應當說明降價的幅度。 第四條 境內機構支付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傭(暗扣)和5%的明傭(明扣)并且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時,須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⒈ 出口合同正本; ⒉ 傭金協議正本(如為暗傭或暗扣); ⒊ 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⒋ 境內機構支付超比例傭金的申請書; ⒌ 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 第五條 境內機構在提供的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對外支付超過比例和金額傭金的原因及其經過,包括下列內容: ⒈ 換匯成本; ⒉ 對方國家市場情況; ⒊ 本國及其它國家有哪些競爭對手; ⒋ 本公司在其它國家出口同樣產品的價格及數量,是否支付傭金; ⒌ 中間商的身份及所做的具體工作(如為暗傭及暗扣); ⒍ 出口價格有無違反國家最低限價。 第六條 境內機構辦理先支后收轉口貿易項下的外匯支付,須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⒈ 相應的進出口合同; ⒉ 有轉口貿易經營權的證明; ⒊ 對該業務的詳細說明(說明中必須列明預計收匯日期); ⒋ 銀行匯款憑證; ⒌ 外匯局售匯通知單。 第七條 外匯局對第二至第六條規定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真實性后,在售匯通知單上加蓋業務公章。 第八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憑蓋有外匯局業務公章的售匯通知單輸售匯或者從外匯帳戶中支付。 第九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雖未超過15%,但超過等值3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以及雖未超過規定比例,但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支付后,應當逐筆登記,并按照附表格式每月填制"大額預付貨款、傭金備案登記表",于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報外匯局備案。外匯局將對大額預付貨款、傭金的支付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條 外匯局審核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以及先支后收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支付的真實性后,應當逐筆登記、歸卷,并按月匯總。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時,慶當提供真實材料,未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境內機構不得擅自支付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及先支后收轉口貿易項下的外匯,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不得辦理售匯或者從外匯帳戶中支付的手續。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管理條例》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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