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下列步驟進行行政復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外匯局申請復議,對國家外匯管理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復議。
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外匯局是被申請人。
二、復議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收到復議申請的外匯局有管轄權。
四、申請人向外匯局申請復議應當遞交復議申請書。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五、外匯局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1、對于符合規定的復議申請,予以受理;
2、不符合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復議申請,裁決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復議申請,發還復議申請書并通知復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六、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者證據,并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七、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可以撤回。
八、復議機關經過審理,分別作出如下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決定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補正;
(三)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并可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九、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機關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復議結論;
6、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復議決定書由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復議機關的印章。
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十、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裁決停止執行的;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停止執行的。
十一、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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