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8年之久的烏拉圭回合談判的一個重要成果,就是達成了一個名為《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簡稱SPS協議)的國際多邊協議。
該協議出臺的背景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國實行動植物檢疫制度對貿易的影響已越來越大,某些國家尤其是一些發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國農畜產品市場,多利用非關稅壁壘措施來阻止國外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農畜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其中動植物檢疫就是一種隱蔽性很強的技術壁壘措施。
由于GATT和TBT對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約束力不夠,要求不具體,為此,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許多國家提議制定了SPS協議,它對國際貿易中的動植物檢疫提出了具體的嚴格的要求,它是WTO協議原則滲透的動植物檢疫工作的產物。
SPS協議的主要內容:
第一、采取“必需的檢疫措施”的界定
1.所采取的檢疫措施只能限于保護動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圍;
2.應以科學原理為根據(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如缺少足夠依據則不應實施這些檢疫措施;
3.不應對條件相同或相似的締約國成岐視;不應構成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第二、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是國際間檢疫的協調基礎。
第三、有害生物風險性分析(簡稱PRA)。通過風險評估確定恰當的檢疫保護水平,檢疫措施應考慮對動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風險性。要獲得生物學方面的科學依據和經濟因素。
第四、非疫區及低度流行區的概念。
第五、檢疫措施的透明度。
第六、等同對待。
第七、雙邊磋商和簽訂協定。
第八、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或差別待遇,各成員國在制訂檢疫措施時應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不發達國家)的特殊需要,給予較長的適應期,并提供技術幫助等。
第九、磋商和爭端解決。涉及科學或技術問題的爭端中,由專家組、技術專家咨詢組或向有關國際組織咨詢進行解決。
第十、管理。成立SPS委員會,負責執行和推動各締約國執行SPS協議,發揮磋商和協調作用。
由于動植物檢疫對農林牧漁業生產、人體健康和發展外貿經濟的重要意義,我們應認真研究和充分利用SPS協議,找出我們在法規、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差距,積極尋找對策,以保護我國的國民經濟安全,促進對外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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