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此《申報單》是外國駐華使領館及使領館外交人員、領事人員向海關申請進出口公務用品、自用物品和交通工具的審批憑據。
二、欄目填寫規范:
1、使領館名稱:注明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名稱。
2、地址及電話:詳細注明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地址及聯系電話號碼。
3、物品所有人:注明申請進出境物品所有人的姓名或機構名稱。
4、職銜:注明申請人在駐華使領館所任職務。
5、進(出)境運輸工具名稱:注明運進運出申請物品的運輸工具的名稱。
6、始發地、指運地:詳細注明申請公私用物品發運的口岸名稱以及指運抵達的口岸名稱。
7、運輸單據號:注明申請進出境物品運輸單據號碼。
8、件數:注明申請進出境物品的件數。
9、品名及規格:注明申請進出境物品的品名、牌名、型號和規格。
10、數量:注明申請進出境物品的數量及計量單位。
11、重量:注明申請進出境物品的重量、計量單位統一為公斤。
12、價值:注明申請進出境物品的價格。
13、備注:
——附單據:使領館及其使館人員向海關申請進出境物品時,應注明隨附物品清單、發票等有關單據的頁數。
——附另紙:對使領館及其使館人員申請進出境物品需說明有關情況,可另紙說明,并注明頁數。
14、使領館正式館印和館長或被授權的外交官簽字:
申報單所列項目填寫清楚后,應加蓋使領館館印以及由館長或館長授權的外交代表的簽字。以上印鑒及簽字式樣必須與事先送海關備核的使領館印鑒及館長簽字式樣相符。
15、申報日期:注明向海關申請進出境物品的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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