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利用計算機等現代化設備來高效處理對外貿易方面的信息,沒有統一協調的商品名稱及編碼是難以做到的。于是,70年代初,人們又再進一步研究一個更高層次、在更大范圍內協調的商品目錄,它就是后來被人們稱之為《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以下簡稱為《協調制度》)的商品目錄。 但是很多外貿人員知道海關稅則多過《協調制度》,因為他們常用海關稅則,而我國的海關稅則是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 中國出口商品網目前產品庫的分類就是以《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簡稱HS)為基礎的,因此要求企業(免費會員)自動登錄時,需填寫海關稅則號,即商品名稱編碼,只有正確的填寫海關稅則號才使商品分類、搜索不致出錯。目前世界上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以《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為基礎制訂本國海關稅則。我國海關稅則于1985年3月開始采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1992年1月1日經國務院稅則委員會審定的《海關進出口稅則和統計商品目錄》正式實施。為了與世界經濟接軌,海關稅則中的商品編碼調整多次,2000年就調整了一次。
《協調制度公約》
以前眾多的國際通用的商品分類目錄實施后難以統一執行,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沒有國際公約的約束。總結了這個經驗,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制定時,國際上簽訂了一個國際公約來約束和管理。《協調制度》亦是如此。為了保證《協調制度》的統一執行,在制定《協調制度》的同時,協調制度臨時委員會還準備了《協調制度公約》。公約制定時,各國主要就發展中國家是否可以部分采用《協調制度》和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的表決權等問題進行了曠日持久的爭論。1983年6月,《協調制度公約》終于在海關合作理事會通過,該公約已于1988年1月1日實施。
《協調制度》的主要優點
《協調制度》是國際上多個商品分類目錄協調的產物,是各國專家長期努力的結晶。它的最大特點就是通過協調,適合于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各個方面需要,成為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的一種“標準語言”。它是一部完整、系統、通用、準確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體系。所謂“完整”是由于它將目前世界上國際貿易主要品種都分類列出,同時,為了適應各國征稅、統計等商品目錄全向型的要求和將來技術發展的需要,它還在各類、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項目,使任何進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無法預計的新產品,都能在這個體系中找到自己適當的位置?!跋到y”則是因為它的分類原則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學原理和規則,將商品按人們所了解的生產部類、自然屬性和用途來分類排列;又照顧了商業習慣和實際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進出口量較大而又難以分類的商品,如燈具、活動房屋等專門項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歸類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門外漢也不難將其掌握。講到“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國際上有相當大的影響,已為上百個國家使用,這些國家的海關稅則及外貿統計商品目錄的項目可以相互對應轉換,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適于作海關稅則目錄,又適于作對外貿易統計目錄,還可供國際運輸、生產部門作為商品目錄使用,其通用性超過以往任何一個商品分類目錄。至于“準確”,則是指它的各個項目范圍清楚明了,絕不交叉重復。由于它的項目除了靠目錄條文本身說明外,還有歸類總規則、章注、類注和一系列的輔助刊物加以說明限定,使得其項目范圍準確無誤。
除了《協調制度》本身的優點外,它作為一個國際上政府間公約的附件,國際上有專門的機構、人員進行維護和管理,技術上的問題還可利用世界上各國專家的力量幫助解決,各國也可通過制定或修訂《協調制度》,爭取本國的經濟利益,施加本國的影響,這些都不是一個國家的力量所能辦到的,也是國際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類目錄所難以比擬的。
當然,由于《協調制度》制定時發達國家參與程度較發展中國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歐美等國家的為多。又由于其是國際上互相協調的產物,有些商品的分類顯得不那么科學、合理。但我們可以因勢利導,通過增加本國子目等辦法來使《協調制度》中國化,為我國經濟利益服務。
《進出口稅則》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科學技術不斷進步,工農業生產水平日益提高,對外經濟貿易進一步擴大,進出口商品結構有較大變化,1985年《進出口稅則》的分類已不能完全適應。同時,由于稅則和統計所使用的商品分類目錄的結構體系不同,缺少可比性,從而給制定關稅政策等經濟政策帶來困難。此外,在我國申請恢復關貿總協定席位時,也需要提供以《協調制度》的數據作為關稅減讓談判的基礎。因此,要求我國的稅則和統計目錄盡快采用《協調制度》,以深化改革,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同時,也是我國關稅制度的一項重大調整。
由于我國當時的海關稅則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與《協調制度》的分類結構和繁簡程度不同,所以,不論是商品子目還是商品稅率,都不可能完全直接一一對應,因此,在轉換工作中確定了以下轉換原則:
(1)原稅則中為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和關稅政策專門列出的子目,在新稅則中仍應單獨列目。
(2)國家控制或限制進口且近年來進口量較大的貨品和一些新技術產品,原稅則中未單獨列目的,可在新稅則中單獨列目。
(3)在我國進口或出口貿易中所占比重較大,需要進行統計的商品,可在新稅則中單獨列目。
(4)實行許可證管理且范圍明確、技術上能夠區分的商品,在新稅則中可單獨列目。
(5)原稅則中,稅率相同的子目,如果在新稅則中能夠合并為一個子目,則一般不再單獨列目。
(6)對于貿易量小且稅率相差不大的非敏感性商品,可適當合并子目。
(7)技術上難以區分,又無特殊政策要求的貨品,一般不單獨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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