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沙海關與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辦理走私犯罪案件的聯系配合辦法》。這是長沙海關與省級法院、檢察院在全國率先聯手從法律渠道探索建立緝私新體制,加大打擊走私力度的一項重要舉措。
海關系統走私犯罪偵查局自去年初成立以來,在打擊走私犯罪方面取得很大成績。但記者在走訪長沙海關、湖南省高院、省檢察院等部門后發現,在打擊走私的具體司法操作方面,尤其是海關與地方法院、檢察院的配合方面還存在一些實際性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由于海關與法院、檢察院對走私犯罪適用法律、對海關的一些規章制度是從各自不同的角度進行理解的,很多東西一時難以達成共識,還需要一個不斷磨合的過程,三者迫切需要進行溝通、協調。
二、《刑法》等制裁走私犯罪的有關法律還存在一些不完備的地方。如“進料加工”沒有明確寫進法律中,海關在審定與其相關的偷逃應繳稅額等行為時缺乏法律依據,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制定文件加以明確。
三、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與地方法院、檢察院在配合的過程中,有一個誰服從誰、誰唱主角、誰唱配角的問題。以前由于三者權力職責劃分不明確,出現過一些矛盾和分歧。據說有些基層法院、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對海關是管什么的都不清楚,這些都不利于緝私工作的順利開展。
為解決在打擊走私犯罪過程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全面落實中央打私工作會議關于建立“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緝私新體制的決定,長沙海關與湖南省高院、省檢察院聯合出臺了《聯系配合辦法》。
這個《辦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其他政法部門超越管轄權限辦理的走私犯罪案件;海關是審定進出口貨物物品完稅價格和偷逃應繳稅額的唯一合法部門;在偵辦走私犯罪案件過程中,海關偵查機關需要提請批準逮捕或偵查終結需要移送起訴的,移送海關偵查機關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判處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按照《海關法》的規定和中央打私工作會議確定的原則,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上繳國庫。
《辦法》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走私犯罪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建議海關予以行政處罰;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將行政處罰情況通報有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海關偵查機關在偵辦走私犯罪案件中發現貪污賄賂、瀆職、“侵權”和其它刑事犯罪線索,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政法部門;人民檢察院要求海關偵查機關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證據材料,海關偵查機關應當收集和提供。《辦法》還特別規定,對重大走私犯罪案件,各辦案單位對案件的定性、處理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及時協商溝通,及時請示上級主管部門,中央或省、市領導對案件有批示的,各辦案單位應及時互相通報。
長沙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法制處處長姚廣平分析說,這個《辦法》是完全依照國家法律制定的,只不過對一些具體操作、職責分工和容易產生分歧的方面進行了明確,是海關、法院、檢察院3家從維護大局、全局利益出發,協調一致的結果,將使湖南省的緝私工作開展得更加順利,不讓走私犯罪分子鉆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