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15日公布了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南方日報記者注意到,實施條例意見稿規定新能源汽車將減免車船稅,這是稅收政策首次為新能源汽車開“綠燈”,含有鼓勵汽車節能減排和新能源汽車市場起步的用意。 但這一規定在汽車業界引起了激烈爭議———法律法規應不應該為新能源汽車開“綠燈”?大排量的進口混合動力汽車也應該減稅嗎? “憑什么要減免稅收?” 意見稿明確,“車船稅法第四條所稱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同時意見稿規定,“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征車船稅,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按照同類車輛適用稅額減半征稅。” 新能源汽車因此獲得在稅收面前“綠燈”通行的資格。實際上,北京市也在醞釀對新能源汽車實行“不限行,不搖號,不征稅”的“三不”政策,用意同樣在鼓勵新能源汽車市場的起步,并引起了車企布局北京新能源汽車市場的沖動。 “這是很不合理的規定,憑什么要減免稅收?”乘聯會分析師崔東樹認為,在法律法規中為新能源汽車開“綠燈”,是很不嚴肅的事情。“對5升以上的進口混合動力汽車,難道還要減免?這種一刀切的規定很不謹慎。”他認為,鼓勵新能源汽車還是應該用市場手段,財政也可以進行補貼。減免稅收在實際操作中會帶來很多漏洞。 汽車分析師張志勇(微博)對這一規定則較為肯定。他認為國務院法規作出特殊的安排,符合法律程序。新能源汽車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在稅收上進行優惠也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最重要的是,以往財政補貼存在的問題就是沒有把補貼直接給消費者,而是補給企業,現在稅收可以直接給予消費者優惠。 擁有一輛混合動力轎車的廣州車主徐先生也認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風險很高,價格也居高不下,實際上購買的人還是很少,稅收給予優惠是完全合理的。但他表示,車船稅的減免對消費新能源汽車的推動作用有限,消費者不會因此就改變購買行為。 另一個引起爭議的問題在于,意見稿對混合動力轎車和電動車做出了差別對待。張志勇認為,從技術角度看來,混合動力還是目前最有利于節能減排的汽車動力技術,應該給予同等的優惠待遇。而崔東樹認為,如果得到同等鼓勵,很多車企會搞點混合動力賣一賣,利用現成技術做表面文章,對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效果并不好。 地方可自主量定具體稅額 意見稿還提出了各地在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時的四個原則,包括綜合考慮本地區車輛保有情況和稅負狀況;乘用車應當依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客車應當依照大型(核定載客人數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核定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分別確定適用稅額;根據本地區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崔東樹認為,這種規定也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車船稅法雖然確定乘用車按排量分7個檔次征收車船稅的原則,但只確定了各個檔次的稅額范圍。這樣就為地方的偏向性操作留下了空間,各地會盡量對大排量車給予下限的稅額,而對小排量車盡量給予上限的稅額,這樣不利于抑大揚小和節能減排。張志勇也指出,法律法規總是存在太多的彈性空間。在車船稅這個具體稅種上沒必要這么做,那會對各地車主造成不公平。以少量的稅收差異來調節汽車保有量的增速,實際上效果也不大。 ■車主小貼士 ○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新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人在應當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截止日期以后購買的,或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輛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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