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來,中國一家普通的民營汽車維修商,為了生存,與跨國汽車巨頭沃爾沃及其經銷商對簿公堂,卻陷入了訴訟的泥潭。 “我們是一家小企業,突然被沃爾沃關閉一切賬號,只能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浙江省金華鼎鑫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樓丁新說。 “正規軍”變“黑戶” 2005年初,金華企業主樓丁新和取得沃爾沃經銷權的金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了協議,金昌放棄授權的沃爾沃汽車售后服務部分,轉交樓丁新負責建維修站。 協議中約定,樓丁新獨立申辦“汽車維修企業”,按品牌汽車對維修站的規范要求,“自行投資,自擔風險”。同時,金昌公司還出租房產給樓丁新,作為企業場地,雙方協商確定,承租期暫定為10年。 2009年4月7日晚,沃爾沃汽車(中國)突然關閉了樓丁新公司的DMS沃爾沃經銷商管理系統,又注銷了沃爾沃車輛技術信息和診斷電腦使用賬號。這使鼎鑫公司保存在系統內的客戶、車輛、維修與配件、保修索賠、財務結算等全部信息資料喪失。 “這已是兩年來我們第三次被關閉,既沒有協商溝通,又不事先告知。此前,我們沒有做過任何損害沃爾沃品牌形象或其他出格的事,沒有出現工作程序和管理失誤。”樓丁新無奈地說。 同年4月22日,沃爾沃取消了已經決定開展的技術培訓師能力培訓,4月24日停止了配件供應、保修索賠業務。至此,沃爾沃汽車(中國)全面停止和關閉了金華鼎鑫沃爾沃汽車售后經銷服務,導致這個正在走上坡路的公司突然陷入了全面癱瘓。 按上海世貿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特約維修站的建站標準,包括CI標識、維修站設計及家具、最基本的沃爾沃專用工具、零配件、專用檢測電腦、工作服及技術資料等,鼎鑫公司的投入已超過百萬元。這還不包括鼎鑫每年必須交給金昌公司的30萬元以上的租金。 “幾百萬元的設備器材,從此就閑置在那里,我一輩子的投資……”樓丁新揉著滿頭白發說。 他多次求證沃爾沃汽車(中國)的理由與說法,最終在2009年4月17日晚上,沃爾沃汽車(中國)網絡部總監愛德華回復了電子郵件,對關閉和注銷的理由所作的唯一解釋,就是雙方“沒有簽訂合同”。 這讓樓丁新措手不及,因為他認為自己的公司早就是沃爾沃承認的“孩子”。 翻開2008年6月的《沃爾沃汽車(中國)客服經銷商名單》,金華鼎鑫赫然列在第5頁。同年,沃爾沃決定召回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期間在國外生產的進口到中國的S40轎車,承擔更換工作的中國服務網絡名單中,金華鼎鑫也排列在第25位。 在瑞典沃爾沃汽車公司2008年全球技能VISTA大賽中國市場總決賽中,金華鼎鑫的維修技師盛紅星成為全國地區級沃爾沃汽車售后經銷商參賽者里唯一進入總決賽的技師。 “DMS系統和專用診斷電腦的配置、購買、安裝、調試、維護、更新、賬號使用、人員培訓等,都是按照沃爾沃汽車(中國)對授權經銷商的統一要求和指定,在沃爾沃簽約代理商、服務商和沃爾沃汽車DMS系統管理員直接操控、幫助下進行的。” 無奈之下,樓丁新于2009年5月以一紙訴狀將沃爾沃汽車銷售(上海)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對方作為國際知名汽車銷售公司,隨意撕毀雙方早已達成并正常履行的協議,屬于違約行為,要求解除雙方協議,由被告賠償包括保修墊付款、專用維修工具及配件、房屋裝修及租金等在內的各類經濟損失1300余萬元,并歸還存于DMS沃爾沃經銷商管理系統服務器硬盤上的維修數據。2010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開庭審理此案,至今一審結果仍是個未知數。 “一個大門,兩家維修廠” 沃爾沃叫停維修商的背后,是中間商的利益。 2006年6日27日,沃爾沃汽車(中國)經銷商發展規劃經理章強在給沃爾沃汽車(中國)華東區域售后服務總經理艾柏笙的郵件中說:“但我確信金華的經銷商知道怎樣更好地解決問題,盡管所有的銷售和售后服務有兩個老板經營。” 樓丁新回憶,生意剛開始做的兩年,基本是“賠錢的狀態”。“但有句話說,汽車銷售的空間是有限的,而售后服務維修的市場是無限的。”隨著沃爾沃汽車在金華地區不斷增加,金華鼎鑫開始贏利。 于是,金昌公司就在鼎鑫的隔壁,也開起了維修店。“結果就是一個最奇怪的結果:同一個大門進去,同一個品牌,卻有兩家維修廠。”樓丁新苦笑著說。 2006年10月,金昌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未按期交付房租,未按月向其提取5%的營業款”為由,向樓丁新發出解除協議的通知。 2007年4月18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民事判決書指出,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本案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金昌汽車銷售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第一個回合,金昌敗訴。 敗訴后的金昌卻開始修建沃爾沃品牌的4S店,于2008年2月27日重新投資成立了“義烏金沃公司”,并以“金沃”的名義再簽沃爾沃授權的協議書,然后以沃爾沃的名義在網上及施工現場等場所發布了招聘信息。 隨后,樓丁新將金昌汽車銷售公司及“義烏金沃”告上了法庭。經過兩次審理,2009年3月9日,金華中院最終認定,“樓丁新提供的沃爾沃客服經銷商名單和其他證據材料,能夠證明鼎鑫公司是沃爾沃特約維修商的事實;金沃公司的成立純屬金昌公司為了規避與樓丁新簽訂的《汽車維修車間租賃協議》的約束;金昌公司的這一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該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兩次官司勝訴后,樓丁新卻陷入了更大的麻煩,就是被沃爾沃叫停。 同時,再次敗訴后的金昌公司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浙江省檢察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審查。同年7月,金昌公司又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訴,10月被省高院駁回。12月18日,浙江省檢察院提出抗訴,要求再審此案。 結果,樓丁新與金昌公司的官司又要“從頭來過”,同時,義烏金沃仍然在營業。“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生效判決擱淺在了漫漫的司法程序中,目前仍看不到結果的曙光。 “矛盾根源是地位不對等” “出了這個案子,其他做售后的維修商都開始急了,因為就售后這一部分的內容,沃爾沃沒有與哪一個維修商單獨簽訂合同。”樓丁新說。 安徽的一家沃爾沃4S店目前也面臨著和鼎鑫公司一樣的窘境,業主正苦惱于“是否訴諸法律”。 早在2005年7月,金華鼎鑫向上海世貿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沃爾沃汽車授權華東區總代理,遞交了《特約維修站申請書》。 在申請書前言部分的第一條,明確寫著“申請公司呈遞本申請書,即代表申請公司將按照‘上海世貿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特約維修站標準’從事沃爾沃轎車的維修業務”。 樓丁新說,在遞交申請書之前,沃爾沃汽車(中國)華東區域售后服務總經理艾柏笙帶著網絡部經理呂昕就去過金華鼎鑫考察沃爾沃維修站的籌建情況,而且,鼎鑫的員工也參加了當年5月服務接待顧問的培訓。 像金華鼎鑫這樣的公司,其與沃爾沃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金華鼎鑫的代理律師劉華英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這個解釋對本案是適用的。” 劉華英律師認為,該案反映出我國汽車市場的兩個關鍵問題:“第一是沃爾沃高層以不作為的形式放任自流,不與售后維修商簽訂合同,這是事情的隱患;第二是我國民營企業之間有競爭,他們投入了大量資金和人力,但是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我國的汽車市場具有特殊性,沃爾沃促使小的市場主體不規則競爭,從中獲利。” 中國汽車工程學會汽車應用與服務分會秘書長趙麗麗認為,矛盾的根源是跨國廠家和中國經銷商的地位不對等。“可以說,我國2005年出臺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過分強調了廠家的意志,對經銷商的權利沒有很好地加以保護。我個人認為,汽車品牌生產廠家以及國內生產商的地位過于強勢,跟他們相比,經銷商和維修商是弱勢群體。” “沃爾沃這件事還是反映了這個問題,這是不對等的合作關系導致的,所以廠家可以任意地處置維修商。《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加劇了權利的不對等,任何的合作不對等都會產生矛盾。”趙麗麗說。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力也認為,《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過分強調廠商的強勢地位,致使沃爾沃汽車長期不作為卻有恃無恐。“實際上處于主導地位的沃爾沃公司的所有行為,決定和主宰了金華鼎鑫這樣的企業的命運和前途,一旦沃爾沃公司將此試水期的合作伙伴‘清理門戶’,那么,作為守約方的中國民營經銷商就會面臨巨大損失。” 沃爾沃汽車(中國)公司上海總部接到中國青年報記者的采訪要求之后,至今未予回應。 法學專家:《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應平衡各方權利 張力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認同劉華英律師的看法:“金華鼎鑫與沃爾沃公司雙方存在事實合同關系,而沃爾沃公司在對方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未經通知就關閉管理系統,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 “與傳統合同相比,事實合同是通過一定適法的事實行為而成立的契約關系,不要求經典的‘要約——承諾’過程。” 張力教授告訴記者,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日常生活中,事實合同已是司空見慣,如到停車場自動停車,利用自動提款機提款等。“為了鼓勵交易,同時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實踐要求我們承認‘事實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金華鼎鑫雖然沒和沃爾沃汽車(中國)總部簽訂正式的授權協議書,但是,從沃爾沃與金華鼎鑫公司幾年之間有一系列口頭、書面文件材料和一些交易合作事實看,可得出沃爾沃(中國)總部已經認可了金華鼎鑫受讓取得的沃爾沃汽車特約維修權,雙方存在事實合同關系。”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的立法著眼點,也正在于通過對事實合同的確認,保護合同守約方與誠信方的利益,防止違約方違反誠信、侵犯守約方的權益。 從未來保護民營經銷商和維修商的利益出發,張力教授建議,除了加大對事實合同的保護力度外,現有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也應該修訂。“這首先要求明確經銷商的法律地位,實行經銷商與廠商交易合作關系明確化、協議成文化和備案化制度,以保護經銷商的利益不受侵權。” 他認為,《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還應該把由廠家認可方能實施的“準行政管理機制”,變成由市場來調控的自由競爭環境,“以改變廠家對銷售方的高度控制權和廠家的強勢或壟斷地位,而不是將二者的關系定位為從屬關系”。 “中國民營經銷商自身也應該有簽約的法律意識,即便存在一系列的交易事實足以成立事實合同,也要積極達成書面合同,以確保減少法律風險,減少糾紛。”張力最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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