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尸體、棺柩檢疫
申報項目 (1) 目的地行政當局簽發的允許安葬許可證或殯儀館部門經營的墓穴認購證明; (2) 起運地公立醫院簽發的死亡診斷書或行政當局簽發的死亡注冊證,以證明死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住址、死亡原 因、死亡日期等資料; (3) 當地行政當局簽發的尸體、棺柩移運許可證; (4) 其他能證明死者身份和死亡原因的有關證件,如有特別原因致死的,經律師或福利慈善機構簽發的證明文件。
查驗程序 (1) 了解死亡原因,檢查死亡證等證件是否由符合申報項目的要求; (2) 了解尸體的處理和存放的方法和過程是否符合要求; (3) 檢查包裝是否達到衛生要求; (4) 檢查交通工具是否攜帶病媒昆蟲或嚙齒動物,是否與食品混載。
衛生處理 (1) 因患檢疫傳染性而死的尸體必須就近火化,不準移運入、出境; (2) 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但死因不明的尸體,按加以解決傳染病死亡論,必須就地火化,不準移運入、出境; (3) 因其他傳染病而死亡的尸體,除碳疽需當地火化外,其他尸體可經常規消毒處理,再用福爾馬林或石碳酸防腐,包裝嚴密 后方許移運; (4) 包裝容器不合衛生要求,有滲液漏氣而妨礙公共衛生的尸體、棺柩,可責令承運人改包裝或消毒除蟲并冷凍運輸; (5) 運輸工具攜帶病媒昆蟲或嚙齒動物,應進行除蟲、滅鼠; (6) 禁止尸體、棺柩與食品混載。如該交通工具下一航班次要裝載食品,應進行蒸薰或噴霧消毒。
2、骸骨的衛生檢疫
申報項目 (1) 死亡證書及有關公證書 (2) 承運人的有關個人證件
檢疫查驗 (1) 查閱有關資料; (2) 檢查骸骨和包裝容器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3) 批量專運的骸骨,應對運輸工具實施衛生檢查,要求其必須干凈清潔; (4) 經查驗合格,簽發骸骨入、出境移運許可證。
衛生處理 (1) 死因不明或疑似毒力強或可形成芽胞的細菌性傳染病死亡者,如死亡時間不長,可用環氧乙酸或用3%的石碳酸液浸泡或 擦洗消毒; (2) 攜帶病媒昆蟲或其他寄生昆蟲的骸骨應進行殺蟲處理; (3) 包裝容器不合格或衛生不良,有異味散發的,可給予消毒并更換包裝容器。 (4) 經衛生處理后簽發骸骨入、出境移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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