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進口貨物收貨人及相關當事人事先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中國海關自2001年12月11日起實施對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預確定制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及與進口貨物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海關對其將要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進行預確定。 二、申請人應向直屬海關提出對其將要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進行預確定的申請,并說明申請理由。 三、申請人申請原產地預確定應當填寫《進口貨物原產地預確定申請書》(見附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說明將要進口貨物情況的有關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進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產品說明書等; 2.出口國(地區)或者貨物原產地的有關機關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或其他認定證明; 3.進口貨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種、規格、型號、價格、產地等情況的資料; 4.進口貨物的生產加工工序、流程、工藝、加工地點和加工增值等情況的資料。 (三)進口貨物交易情況的文件資料,如:進口合同、意向書、詢價和報價單、發票等; (四)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因申請人提交文件資料不完備影響海關進行原產地預確定的,申請人應當根據海關的要求進行補正。 四、海關應在接到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和全部必要文件資料后的150天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作出對有關貨物原產地的預確定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五、在預確定決定所依據的原產地規則、事實和條件不變的前提下,海關作出的原產地預確定決定在全關境范圍內持續有效。 對符合原產地預確定決定的進口貨物,海關依預確定決定認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并確定其適用的稅率和執行反傾銷、反補貼、進口保障等措施。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所做的預確定即行失效: (一)預確定所依據的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的; (二)司法或行政復議程序對預確定決定進行審查并作出不同決定的。 預確定決定如因上述第(一)項原因而失效,對原依據預確定決定已經實施的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無溯及力。 七、貨物實際進口時的有關情況與申請預確定時提供的文件資料不一致的,預確定決定不適用于該進口貨物。由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對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予以認定。 八、申請人對于海關的原產地預確定決定不服,或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對海關根據原產地預確定決定對實際進口的貨物所做的原產地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申請人對提供的用于原產地預確定的資料要求保密的,應在提交時申明,海關予以保密。未經申請人同意不予公開披露,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附件:進口貨物原產地預確定申請書(略)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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