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1、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職能和國務院國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原國家經委經質(1984)526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2、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電線電纜產品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和銷售無生產許可證電線電纜產品。 3、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電線電纜產品包括鋁絞線(含鋼芯鋁絞線)、漆包圓銅線、塑料絕緣控制電纜、塑料絕緣電力電纜、架空絕緣電纜。 電線電纜換(發)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型號)共分為十六個申證單元。 二、管理機構和檢驗單位 1、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電線電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電線電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全國許可證辦公室電線電纜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電線電纜產品審查部)設在國家機械工業局機械工業質量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負責該產品實施細則的制修訂工作及其他有關發證事宜。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全國許可證辦公室電線電纜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聯系方法請會員企業致電中匯電纜營銷協作網查詢)。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市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線電纜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的企業申報、審查、監督以及查處無證產品的組織工作。 4、各省市機械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協助技術監督部門作好企業申報和審查工作。 5、電線電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測工作由以下單位負責: 國家電線電纜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武漢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三、企業取得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執照的經營范圍必須含有企業申證的電線電纜產品; 2、申證企業生產的電線電纜產品的質量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定的合格品要求。 3、企業應具有電線電纜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詳見附件3)、工藝流程圖、工藝規程、工藝卡片、檢驗規范、工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4、企業必須具有能保證電線電纜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測試設備(詳見附件3)。 5、按《機械工業企業生產條件考核辦法》(詳見附件4,另發)審查,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必須達到考核辦法規定的合格分數線(380分)以上,其中第一項第2、4、5、6條以及第二項、第三項必須達到其標準分的80%的要求。 四、生產許可證換(發)證申請、審批程序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在境內銷售電線電纜產品的企業均有權申請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 2、凡持有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有效期滿后仍繼續生產該產品者,必須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復查換證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即視為自動放棄生產許可證。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14號令《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第119項規定,制止重復建設電力電線電纜制造項目(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壓電纜除外),各省市技術監督部門不得受理其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3、電線電纜審查部應及時對省市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單位組織宣貫本實施細則;再由省市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證企業組織宣貫本實施細則。申請企業應按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對本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自查和整改,完善生產條件,提高企業素質。 4、凡具備本細則第3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申請書及其附件一式三份),報省市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簽署意見。 5、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應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按規定要求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書應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書而貽誤申報時限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6、省市技術監督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組織機械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和專家組成審查組,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由審查組及時填寫審查記錄和審查報告。 7、對于因故不能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省市,可以商請電線電纜審查部協助審查。 8、各省市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生產許可證有關法規、規章和規定,認真做好電線電纜企業生產條件的審查工作,作到科學、公正、準確、合理,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搞地方保護。電線電纜審查部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應按照各省市的審查情況和企業數量及其分布情況,按3%-5%的比例對各省市的審查結果進行抽查。如抽查發現當地審查工作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者,原審查結論全部無效,由電線電纜審查部重新組織審查(費用由當地支付,并不得重復收費)。上述情況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核實后,將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嚴肅處理。 9、對于生產條件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應同時抽取檢驗樣品并封樣。電線電纜產品的抽樣、封樣應按附件五的規定進行,并填寫抽樣單一式三份(抽樣單位、檢測單位、申證企業各一份)。 10、被審查企業應在規定日期內將檢驗樣品送達檢測單位,檢測單位應按時完成檢測任務并提交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一式三份(申請企業一份),有關省市技術監督部門二份)。 11、各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應對審查組提交的申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檢測單位提交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行審核、匯總,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并申請書、審查報告、檢驗報告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在信封上注明電線電纜換證材料),再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托電線電纜審查部審核。 電線電纜審查部應對各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提交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 電線電纜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中的爭議事項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處理。 1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頒發電線電纜產品生產許可證。具體程序是:由電線電纜審查部根據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的獲證企業名單和生產許可證編號填寫證書并分發給各省市技術監督局,再由省市技術監督局轉發有關企業。 14、經生產條件審查或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的企業,應自接到審查組或檢測單位不合格通知之日起進行為期不超過6個月的整頓,并對庫存產品重作出廠檢驗。在整頓期滿前一個月內,企業應向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和復查申請。經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請資格。 15、經濟聯合體有關企業的申請。對于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對于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廠、點,可以由集團公司和各個分公司(生產廠、點)申請生產許可證,也可以由集團公司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注明,并且都必須接受審查并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證。 五、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1、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電線電纜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將其生產的產品作為當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 2、取得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該產品包裝或說明書(合格證)上標明本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標記和編號及其有效期。 電線電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標記、編號為: XK06-138×××× 企業證書編號 電線電纜編號 機械行業編號 許可證標記 3、凡已取得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注銷并收回其生產許可證: ①申證時隱匿生產場地,獲證后轉移或增設生產場地未經審查而擅自投產; ②經查實擅自降低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達不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③企業在申證過程中,接受生產條件審查或產品檢測時存在嚴重弄虛作假; ④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或省級質量監督檢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 ⑤ 將生產許可證證書、標記編號轉讓給其他企業作用。 4、企業更名、遷址,應在3個月內報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核查備案,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核換證。對于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應在對其生產條件審查后,再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核換證。 5、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發證后的監督管理和無證產品查處工作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6、參加生產許可證工作的各級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中關于工作紀律的規定,違者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六、收費辦法 1、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2、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文和國家計委、財政部計物價(1993)182號文件規定,電線電纜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資料費)、產品質量檢測費和公告費。 3、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增收440元。 4、產品質量檢驗費:由企業向檢測單位交付。 5、公告費:每個申請單元400元。 6、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出臺新的收費辦法或調整收費標準,自物價部門的文件下發之日起,按新規定執行。 7、本實施細則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8、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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