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農用運輸車(包括三輪農用運輸車和四輪農用運輸車,下同)。 二、農用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 ?。ㄒ唬┤嗈r用運輸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達6年的; ?。ǘ┭b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達9年的; ?。ㄈ┭b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的; ?。ㄋ模┮蚋鞣N原因造成農用運輸車嚴重損壞或者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ㄎ澹╅L期使用后,整車耗油量超過企業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环蠂覙藴省稒C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經修理和調整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ㄆ撸┡欧盼廴疚锍^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經修理、調整或采用尾氣污染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達到報廢年限或者累計行駛里程的農用運輸車,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標準檢驗合格的,可以適當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兩次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當強制報廢。 四、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在本標準發布時已達到本標準規定的報廢條件的車輛,可以在本標準發布后12個月內報廢。 五、本標準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