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辦、局),深圳市交通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海運條例》)已由國務院第335號令頒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海運業和交通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對促進我國國際海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海運條例》的頒布實施,為規范國際海上運輸活動,履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維護國際海運市場秩序,保障國際海上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海運條例》的公布與實施間隔很短,時間緊任務重,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特別是國際海運業務比較集中的沿海省、市、自治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做好《海運條例》的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海運條例》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海運條例》是對我國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業作出全面規范的行政法規,是在總結我國國際海運管理實踐的基礎上,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原則制定的,同時參照和借鑒了國際航運慣例和外國的航運立法實踐,適應我國航運市場發展的需要,符合我國加入WTO后海運業改革開放的要求,因此,《海運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建立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國際海運市場,將對我國國際海運管理走向規范化、法制化起到重要作用。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全國交通系統“四五”普法規劃》的要求,把《海運條例》列為指定學習、宣傳的重點行政法規。《海運條例》是一項專業性、國際性很強的行政法規,有許多新的管理內容,如無船承運、運價備案和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處理制度,涉及較為復雜的法律關系。為指導各地做好宣傳貫徹工作,部將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培訓活動和組織編寫學習材料,幫助和指導各單位和企業學習、貫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安排好本地區的宣傳、培訓工作,重點做好省、市兩級交通主管部門海運業務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的培訓。今年一季度內,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召開一次《海運條例》宣貫會議,對本地區的重點企業和相關業務人員集中進行培訓。 二、做好《海運條例》的實施和相關配套工作 《海運條例》對現有的國際海運管理模式做了較大的調整,實施工作量大,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要統一部署、周密安排,做好過渡銜接工作,切實為企業服務好。部已于2001年12月27日發布第1號公告,對實施《海運條例》的相關工作做出安排。對符合《海運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相應的經營資格證書,使其正常開展業務,盡快適應新的管理制度;對不符合經營資質的企業,要嚴格依照《海運條例》的規定進行清理。 (一)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督促本地區從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企業,按照《海運條例》規定和部第1號公告的要求,在今年3月中旬以前完成補辦《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申報材料的初審和向部轉報的工作,經部審核合格后,由部通知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于4月初統一對外公布。 (二)對已經部批準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結合2001年年審工作,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將本地區的船代企業年審材料于今年3月中旬以前報部,由部審核換發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書。證書換發結束后,由部通知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對外公布企業名單。 部正在研究制定《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將明確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的登記辦法,在實施條例未公布實施前,對新設立企業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申請,除代理中國籍船舶和投資人自有或自營集裝箱方便旗船以及其他具有特定代理范圍的等外,可暫不受理。 (三)對從事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的企業,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今年4月底之前進行清理,依照《海運條例》的規定辦理經營資格登記,并對外公布。 (四)無船承運業務的管理是一項新制度,為了穩步實施這項制度,部擬在上海、深圳進行試點,凡在上海、深圳地區申請無船承運業務,需分別經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和深圳市交通局初審后,向交通部轉報申請材料,由部頒發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證書。在其他地區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申請人可自行或委托代理向部遞交申請材料。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的繳存,按照部第1號公告的規定執行。各地要加大對無船承運業務的宣傳貫徹力度,確保這項制度實施到位。 (五)部正在制定《海運條例》實施細則,將對國界河流運輸、非國際船舶運輸公司兼營國際航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線的管理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在《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未出臺前,仍維持現有的管理辦法。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依照《海運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的管理職責,依法行政,整頓和規范國際海運市場秩序。貫徹實施《海運條例》是一項政策性、涉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在實施過程中,既要嚴格執法,又要保障合法的運輸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要注意歸納總結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遇有不明確的問題,應及時向部(水運司)報告或請示。部將在下半年適當時候,組織檢查組到重點地區檢查《海運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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