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爭議發生后,如果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請求司法解決,這就是國際商事訴訟。盡管國際商事訴訟存在程序嚴格、繁瑣,法官專業知識欠缺等不足,但它作為調解或和解與仲裁外的另一種補救手段仍然具有重要意義。下面僅就國際商事訴訟法中外國當事人訴訟地位問題與訴訟管轄權問題作簡要介紹。 (一)外國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外國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指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在某一國家境內享有什么樣的訴訟權利,承擔什么樣的訴訟義務,以及具有什么樣的訴訟行為能力。外國人在某一國境內具有一定的訴訟地位是國際商事訴訟開始進行的前提,各國的訴訟法及有關國際公約都對此作了明確規定:①規范外國自然人訴訟權利義務的一般原則是國民待遇原則,即規定外國人享有與本國國民同等的民事訴訟權利,承擔同樣的訴訟義務;②確定外國自然人的訴訟行為能力原則上依屬民法,但為保護善意的對方當事人,尤其是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各國又補充規定,如果依法院地方法有關外國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即視為有行為能力; ③外國法人的訴訟地位一般都由訴訟法作出特別規定。 (二)訴訟管轄權 國際商事訴訟的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有受理----審判具有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的權限。它要解決的是某一特定的國際商事案件究竟是哪個國 家的法院具有管轄權的問題。由于彼此政治經濟利益的不同,各國關于訴訟管轄權的規定各異,故至今國際上尚未形成統一的國際商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現將幾個主要國家關于訴訟管轄權確定的規定介紹如下: 1、 英美法系國家一般將訴訟分為對人訴訟和對物訴訟。對人訴訟指僅 能對特定的債務人提起,以保護特定債權人的訴訟;對物訴訟是指可對任何侵害人提起,以保護物權和身份權的訴訟。英美法國家的法院根據“有效控制原 則”分別確定對這兩類訴訟是否具有管轄權。在對人訴訟中,只要被告在送達 傳票時處于本國境內,有關傳票能有效送達該被告,本國法院就對此案件具有管轄權;在對物訴訟中,只要有關財產處于本國境內,或有關被告的住所處于本國境內,本國法院就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 2、 法國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國一般根據有關當事人的國籍來確定一國法院的管轄權,規定本國法院對有關本國國民的訴訟具有管轄權,即便有關訴訟與本國毫無聯系也不例外。 3、 德國、奧地利、日本等國根據被告人的住所來確定本國法院對有關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同時把依國籍確定管轄權作為例外。比如規定除了如不動產物權訴訟、繼承案件等由本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都依被告的住所地來確定國際商事訴訟管轄權,而有關婚姻案件和各種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才由當事人的國籍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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