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傳入我國,保護我國水果生產安全和人體健康,近日,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針對從境外輸入的新鮮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制定了檢疫辦法。
辦法規定,禁止輸入地中海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生產的水果。來自疫區以外的第一次對中國輸出的水果品種,必須經有害生物風險評估,并須與輸出國家簽定檢疫議定書后,方可進口。 禁止攜帶、郵寄水果進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檢疫審核 第一條 貨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輸入水果前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并應當在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簽定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辦理進境水果檢疫審批手續; (一)輸出國家和地區或者地區無重大疫情; (二)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定的有關協定(含檢疫協定、備忘錄等)。 第三條 進境水果檢疫審批的程序是: (一)貨主、物主或其代理人應當事先按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境動植物許可證申請表》,向國家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 供展覽用的進境水果,必須經展覽會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署意見;供直通車船、關前免稅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銷售的進境水果,必須經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署意見。 (二)經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核,對符合審批要求的,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不符合審批要求的,不予簽發,并告知申請人不予簽發的理由。 第四條 辦理進境檢疫手續審批手續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貨主、物主或代理人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一)變更進口水果的品種或增加數量; (二)變更輸出國家或地區的; (三)變更進境口岸的; (四)超過檢疫許可證有效期的;
進境檢疫 第一條 貨主、物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水果進境前或進境時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驗,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及產地證書、貿易合同、發票等單證。 第二條 進境水果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的,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入境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在港澳地區采購的水果,如確實無法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植物檢疫證書的,憑國家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和上述有關單證報驗。邊境小額貿易進境水果,因貿易條件限制,無法提供植物檢疫證書的,應事先征得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 第三條 進境水果的檢疫依據包括: (一)中國有關植物檢疫的法律法規; (二)中國政府與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簽定的雙邊協議; (三)國家檢驗檢疫局與輸出國家或地區植物檢疫部門簽署協議(含議定書、備忘錄等); (四)檢疫許可證的檢疫要求; (五)貿易合同中證明的檢疫要求。 第四條 水果進境時,必須要符合以下檢疫條件: (一)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地區簽定的有關雙邊檢疫協定; (二)不帶有中國禁止進境的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不帶枝、葉和土壤; (三)以原包裝進口,有明確的產地標志; (四)符合雙邊協議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現場檢疫時,應當核對貨、證是否相符,根據載貨的情況進行檢查,按有關程序和標準進行抽查和取樣,并按實際檢查的品種和數(重)量分別進行核銷。 第六條 室內檢疫應根據水果的產地、品種、可能攜帶病蟲害的情況和有關程序或標準進行檢疫。檢疫結束后,應填寫《實驗室檢疫報告單》。 第七條 進境水果經檢疫后,分別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檢疫合格的,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通關單》,準予進境。 (二)經檢疫發現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或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性病蟲害,必須作除害處理,處理合格的,準予進境;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方法作除害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發現重大疫情的,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立即報告國家檢驗檢疫局。
檢疫監督
第一條 國家檢驗檢疫局對向中國輸出水果的國外果園、加工、存放單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國家檢驗檢疫局根據檢疫需要,并商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有關機關同意,可以派檢疫人員到產地進行預檢、監裝或者產地疫情調查。 第二條 供展覽用的疫區水果,必須事先向國家檢驗檢疫局辦理特許檢疫審批手續。在展覽期間,必須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擅自使用,贈送、銷售和調離。遺棄的水果,要在檢驗檢疫機關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條 供港澳直通車、船上銷售的進境水果,經檢疫合格后分裝于經檢驗檢疫機構監制的密封袋中。旅客攜帶進境時,憑上述包裝驗放,檢疫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條 供關前免稅商店銷售的進境水果,經檢疫合格后分裝于經檢驗檢疫機構監制的密封袋中方能銷售,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際航行船舶、列車、飛機在中國境內停留期間,交通員工和其他人員不得將配餐用的水果帶離交通工具;配餐使用后的果皮果核等廢棄物,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飛機、火車,發現有禁止進境水果的,必須封存或者銷毀處理;作封存處理的,在中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擅自啟封動用。 第六條 國家檢驗檢疫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有關檢驗檢疫機構對經批準過境或轉口的水果實施檢疫監督。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機場、港口、車站、倉庫、加工廠等場所實施疫情檢測,有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或損壞疫情檢測器具。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動植物檢疫總所1988年9月12日發布的《進口水果檢疫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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