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第一條 為完善對經常項目的監管,統一規范境內機構外匯帳戶管理,根據 《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① 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匯帳戶”系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 簡稱“外匯局”)批準,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 開立的經常項目(包括貿易、非貿易)下的外匯帳戶。
第三條 境內機構開立的外匯帳戶應當參加年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年檢 的,須報經外匯局批準。異地開立的帳戶由頒發“現匯帳戶使用證”②的外匯 局進行年檢。
第四條 年檢時間:各分局年檢工作應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全國年檢 工作應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第五條 年檢程序:
1 境內機構外匯帳戶開立、使用情況的年度檢查原則上由開戶單位委托會 計師事務所進行。負責年檢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外匯局經過培訓考核后進 行資格認定,并向開戶單位公布其名單。
2 會計師事務所應對照開戶單位開戶批件及“現匯帳戶使用證”③對其外匯 帳戶年度使用情況及其他情況進行檢查。
3 會計師事務所應按外匯局規定時間完成檢查并于檢查結束后向被檢單位 出具報告書,報告書必須如實反映其帳戶使用情況。
4 開戶單位應于收到會計師事務所報告書5個工作日內將報告書及“現匯 帳戶使用證”④報送外匯局審核。
第六條 年檢內容:
1 基本情況檢查:包括開戶審批情況、有效期限、開戶行、帳號、收支范 圍、帳戶限額等;
2 法規執行情況檢查:包括是否按收支范圍辦理收付、外匯凈收入結匯情 況,是否有未經批準開戶現象、是否超限額、超期限使用、是否出借、出 租、轉讓帳戶等違規情況。 第七條 年檢審核結果及其處理:
1 經審核合格的帳戶,外匯局應在其“現匯帳戶使用證”⑤上加蓋外匯局 “年檢審核專用章”。準予繼續使用。
2 經審核不合格的帳戶,外匯局應視其情節輕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匯管理條例》、《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⑥等有關規定對開戶單位和開戶 銀行做出相應的處理或處罰。
3 經審核不合格的帳戶,外匯局應在其“現匯帳戶使用證”⑦上加以注明。 對違規情況較輕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于改正后在其“現匯帳戶使用 證”⑧上加蓋外匯“年檢審核專用章”,允許其繼續使用;對違規情節較重 者,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
4 暫停使用的外匯帳戶,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用于外匯的收付。開戶單位 應收入該帳戶的外匯,確為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的,可辦理結匯;難以區分 的,存入開戶銀行暫收暫付戶,并不予計息;開戶單位應從該帳戶支出的外 匯,可持《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中規定的付款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第八條 外匯局應于年檢工作結束后及時向各開戶銀行提供未參加年檢或經年 檢審核停止使用的帳戶名單,并通知銀行停止對其辦理收付。對拒不進行年 檢的開戶單位,外匯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或處罰。
第九條 外匯局應對會計師事務所檢查結果進行抽查核實,抽查數量不少于參 加年檢單位總數的5%,抽查工作可由外匯局進行,或由外匯局另外指定會計 師事務所進行。對年檢工作不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外匯局應取消或暫停其 年檢資格,并通知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7年4月起施行。
①《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廢止,現行有效的法律依據為《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該規定是中國人民銀 行對外公布,于1997年10月15日開始實施的。
②根據新發布的《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現匯帳戶使用證”已改為“外匯帳戶使用證”。
③同②。
④同②。
⑤同②。
⑥同①。
⑦同②。
⑧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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