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發布)
匯發(1999) 204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拱北海關:
自1999年2月1日《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實施以來,各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進展順利。為進一步完善該規定,便利銀行現鈔業務的開展,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對于澳門元現鈔的調運作如下通知:
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珠海支局(以下簡稱“珠海外匯局”)轄區內銀行可在拱北海關辦理調運澳門元現鈔進出境手續。其它幣種的調運手續按《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執行。
二、 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需在珠海口岸辦理澳門元調運業務的,應將授權辦理此項業務的珠海外匯局轄區內分行名單及有權簽字人簽字樣本,事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及拱北海關備案。
珠海外匯局轄區內外資銀行如需在珠海口岸辦理澳門元調運手續,應事先將其有權簽字人簽字樣本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和拱北海關備案。
三、 珠海外匯局轄區內銀行調運澳門元現鈔所需的《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申領,該證的使用及管理按《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四、 其它地區銀行如辦理調運澳門元現鈔進出境手續,應按《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執行。
五、 珠海外匯局轄區內銀行調運澳門元現鈔的其它管理工作,按《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執行。
六、 有關調運澳門元進出境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報規定按《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進出境貨幣現鈔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
七、 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自1999年 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