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4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1999)189號
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1999年1月,我局下發《關于上報外匯利潤結匯及外匯資本金情況的通知》,要求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在2月15日前將歷年累計未結匯的外匯利潤全額結匯。近期,我局陸續收到一些銀行要求保留外匯利潤、增加外匯資本金的申請。經商中國人民銀行,各銀行外匯利潤與增加外匯資本金應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分別處理,即銀行應按《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六條第11款規定,將外匯利潤及時、全額結匯。如需增加外匯資本金,應按規定的程序再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為此,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銀行在1999年7月15日前,將1996至1998年尚未結匯的外匯利潤全額結匯,并將結匯情況于8月1日前報我局管理檢查司備案。
二、各銀行如需增加或購買外匯資本金,應在外匯利潤結匯后,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
三、中資股份制銀行的股東紅利分配,必須將外匯利潤結匯后,以人民幣進行。有外資股的股份制銀行,允許外資股東的紅利以外匯進行分配,其他股東必須以人民幣進行分配。
四、實行集團統一核算的集團全資子公司(附屬銀行),應將外匯利潤結匯成人民幣上繳集團公司,不得直接以外匯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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