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 ( 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 ) 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 以下簡稱納稅人 ) ,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 ( 稅額 ) ,依照本條例所附的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 ( 稅額 ) 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成本+利潤 ) ÷ (1 -消費稅稅率 )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材料成本+加工費 ) ÷ (1 -消費稅稅率 )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 ÷ (1 -消費稅稅率 )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消費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關于征收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消費稅稅目稅率 ( 稅額 ) 表
項 目 征收范圍 計稅單位 稅率 (稅額)
備注
一、煙 (1998.7.1改按卷煙稅目)
1.甲類卷煙 包括各種 進口卷煙 45% 1998.7.1停止執行
2.乙類卷煙 40% 1998.7.1停止執行
3.雪茄煙 40% 1998.7.1停止執行
4.煙絲 30% 1998.7.1停止執行
一、卷煙 (1998.7.1起執行)
1.甲類卷煙(包括進口卷煙) 每大箱(五萬支)銷售價格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煙 50% 1998.7.1開始執行
2.乙類卷煙 每大箱(五萬支)銷售價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煙 40%
3.丙類卷煙 每大箱(五萬支)銷售價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煙 25%
4.雪茄煙 25%
二、酒及酒精
1.糧食白酒 25%
2.薯類白酒 15%
3.黃酒 噸 240元
4.啤酒 噸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妝品 包括成套化妝品 30%
四、護膚護發品 17% 從1994年1月1日起:香皂減按5%稅率。
五、貴重首飾 包括各種及珠寶玉 石 金、銀、珠寶首飾 及珠寶玉石 10% 從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減按5%稅率。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從1999年1月1日起:含鉛汽油0.28元/升;無鉛汽油0.20元/升。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車輪胎
十、摩托車
十一、小汽車
1.小轎車
氣缸容量(排氣量 ,下同)在2200 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8%
氣缸容量在1000 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氣缸容量在1000 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車(四輪驅動)
氣缸容量在2400 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5%
氣缸容量在 2400 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車 (面包車)
氣缸容量在2000 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5%
氣缸容量在 2000 毫升以下的 3%
國務院1993年12月13日135 號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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