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8日國稅發[1998]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業出口創匯,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本著既保證出口退稅時、足額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原則,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簡化退稅申報憑證的辦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對本地區所轄出口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分類管理,依據其近年來出口退(免)稅的實際情況、將出口企業劃分為A、B、C、C4類。 (一)全類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等生產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產品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2.年創匯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3.從未發生過騙稅問題;4.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5.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二)B類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連續2年創匯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生產企業可放寬為2000萬美元以上);2.近3年來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3.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三)C類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近3年來未發生過騙稅問題;2.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四)D類企業是指近3年來曾發生過騙稅問題的出口企業。
二、對A類企業實行先預退稅后核銷的管理辦法。A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帳,按季填具《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或《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申報退(免)稅。經審核無誤,主管稅務機關可據此辦理退(免)稅的審核、審批手續。待該企業將有關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后,再予逐筆復審(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核銷已退(免)稅款。所退(免)稅款在年度終了后,按出口退稅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多退(免)稅款予以補繳入中央庫,少退(免)稅款予以補退。
三、對B類企業實行按簡化憑證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B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可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申報退(免)稅。其他憑證(即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發票等輔助憑證)可不按月附送,但須裝訂成冊備查。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無誤,即可辦理退(免)稅的審批手續。對B類企業出口貨物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實行總量控制、年終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結束時尚未核銷外匯的,除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按規定出具中、遠期結匯證明的出口貨物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比例從已退稅款中扣回未核銷外匯部分的稅款。
四、對C類企業實行單證齊全方可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C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須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后,方可申報退稅。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認真審核其退稅憑證、電子信息的基礎上審批退稅。
五、對D類企業實行嚴格的退稅申報、審核、審批管理辦法。D類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的申報審批,除按C類企業辦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其退稅申報資料須進行嚴格審核,經調查核實,在確定出口貨物的貨款確已直接付給銷貨方且退稅憑證、電子信息真實、齊全、無誤的基礎上審批退稅。
六、A類企業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會商外經貿部后審批下達。B類、C類、D類企業名單的確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商同級外經貿委(廳、局)后依據本地實際情況自定。如在一個省、市、自治區范圍內符合本通知條件的B類企業不足10戶的,可在年出口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中選定,補足10戶。
七、出口企業的分類實行一年一審制。每年年度退稅清算結束1個月內,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依上年出口退(免)稅實際,對出口企業的分類重新進行調整。其中對建議為A類企業的企業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于當年6月底前上報總局審批。
八、被確定為A類、B類的出口企業,如有從事騙稅業務的,一經發現,自動喪失A類、B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優惠待遇,除立即轉為D類企業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還要依據現行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九、出口企業一經確定為D類企業,3年內不得轉定為A類、B類、C類企業。
十、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本通知規定的條件對所轄出口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對明知出口企業不符合A類、B類、C類等級條件而有意將該出口企業申請、確定為A類、B類、C類企業的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將予以通報批評。
十一、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抄送: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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