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進一步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防治,根據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2月聯合發布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修改單,及其配套技術規范《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HJ1014-2020)規定,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和經銷商作為排放標準實施責任主體,應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工作。一是做好標準切換。2022年12月1日起,全國范圍實施國四標準。禁止生產、進口和銷售不符合國四標準要求的560 kW以下(含560 kW)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及柴油機。企業應在標準實施前盡快完成國三庫存清理和國四產線切換,防止國三機械以二手機械繼續銷售流入市場。二是做好信息公開。在機械出廠或入境前公開機型排放檢驗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并上傳機械單機信息,確保實際生產、進口的機械達到國四排放標準要求。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起重機械、叉車等特種設備在有關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和備案時,也應符合國四標準。
為積極貫徹落實相關文件精神,自治區下發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應符合中國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要求(以下簡稱“國四”)和《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8年第2號)中第十條第七款的規定。2022年12月1日(含)之后生產銷售(合格證或銷售發票為2022年12月1日之后)的不符合“國四”排放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不予辦理注冊登記,2022年12月1日(不含)之前生產銷售(合格證和銷售發票均為2022年12月1日之前)的“國三”排放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2022年12月1日之后可以繼續辦理注冊登記。
來源: 巴彥淖爾市農牧業機械化服務中心
作者: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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