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7日 國稅發[1999]172號 國務院最近決定,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F就實施這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執行的地域范圍 可執行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是指: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實行減低稅率(包括減按15%稅率和24%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地區,即除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沿海開放城市、省會(首府)城市、沿江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沿邊開放城市(縣、鎮)等地區以外的地區。 二、關于執行的產業范圍 可執行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三、關于優惠期的計算 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為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是指,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的三年。 在本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同時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且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或第(八)項規定,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后的稅率不得低于10%。 四、關于審批程序 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將其申請、營業執照、章程和生產經營情況等有關資料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具體申報期限、審核程序和批準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級稅務主管機關依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關于執行時間 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00年1月1日尚處于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稅收優惠期間的企業,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優惠年限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過本項優惠期間的企業,不得追補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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