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發[2000]117號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0]4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省局提出
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審批權限
納稅人發生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凈損失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層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凈損失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財產損失扣除的申報
納稅人發生的財產損失,應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報送的資料并填寫《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附后)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不予受理。
三、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對納稅人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稅務機關應采取即報即批的辦法進行審批管理。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納稅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后,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核實,并根據審查核實情況,及時提出初審意見,呈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上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批或調查核實。
四、實行匯總和合并申報納稅的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按本通知規定就地管理。
五、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附件: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
附件:
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
申請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金額單位: 元
發生損失的財產名稱
申請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理由:
發生的財產凈損失(金額)
發生財產損失的時間
申請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金額
附送證明資料(名稱):
1、
2、
3、
4、
縣國家稅務局意見
市國家稅務局意見
省國家稅務局意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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