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1998]1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進口設備免稅范圍
(一)外商投資項目要符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或者符合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并且進口設備不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 (二)國內投資項目要符合國家計委《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并且項目進口設備不屬于《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 (三)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利用出口信貸項目進口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以及補償貿易項目進口設備比照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條款執行, 即進口設備不屬于 《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 (四)申辦免稅的進口設備必須是項目投資總額內的自用設備。
二、關于進口設備免稅的管理
(一)限額以下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權限、程序,仍按國家和省現行有關規定和做法執行。限額以上項目,由省計委、經委分別轉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審批;企業合同、章程由省外經貿委轉報外經貿部審批。 (二) 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 限額以下項目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計委或省經委發放。確認權在省級,不再下放,但為簡化環節,方便企業,可委托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發放確認書。基本建設項目確認書由省計委發放;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由省經委發放。發放情況由省計委、經委分別匯總并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備案,全省確認書發放匯總由省計委負責。確認書具體發放辦法由省計委、經委、外經貿委會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下發。 (三)項目單位憑確認書等有效材料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1.國內投資項目,憑省計委或省經委出具的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 2.外商投資項目,憑省計委或省經委出具的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外經貿部門出具的企業批準證書、省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 3.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借用國際商業貸款項目、使用出口信貸項目,憑省計委出具的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 4.加工貿易單位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憑外經貿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
三、關于結轉項目進口設備免稅范圍及執行 (一)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技術改造項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目單位憑原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使用出口信貸的投資項目比照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辦法執行。
(二)對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貨的進口設備,項目單位憑原批準的技術改造證明書和進口合同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三)加工貿易進口不作價設備,按現行規定憑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四)各有關單位要切實簡化操作環節和審批程序,加快審批速度。各地要對此項重大免稅政策,進行認真的宣傳解釋工作,擴大影響,增強投資者信心,將我省的利用外資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附件:
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發[199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技術進一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口設備免稅的范圍
(一)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 除 《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在上述規定范圍之外的進口設備減免稅,由國務院決定。
二、進口設備免稅的管理
(一)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權限、程序,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限額以上項目,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分別審批。限額以下項目,由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審批,但外商投資項目須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審批。審批機構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或者《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項目,或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按統一格式出具確認書。限額以下項目,應按項目投資性質,將確認書隨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對違反規定審批的單位,要嚴肅處理。
二)項目單位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機構出具的確認書,其中外商投資項目還須憑外經貿部門批準設立企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 加工貿易單位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 憑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海關根據這些手續并對照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進行審核。
(三)海關總署要對準予免稅的項目統一編號,建立數據庫,加強稽查,嚴格監管,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關單位都要注意簡化操作環節,精簡審批程序,加快審批速度,使此項重大免稅政策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三、結轉項目進口設備的免稅
(一)對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從1998年1月1日起, 按原批準的減免稅設備范圍, 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由項目單位憑原批準文件到其主管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二)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投資項目的進口設備,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進口設備, 從1998年 1月1日起,除本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由項目單位憑原批準的文件到其主管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