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部分企業、部分商品的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實轉”,現將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加工企業登記
根據保證金臺帳“實轉”規定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從1999年10月1日起,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必須委托已在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了加工企業登記手續的加工企業加工、沒有辦理企業登記手續的加工企業,應向主管海關企管部門辦理加工企業登記手續,申請加工企業編碼。
二、合同備案審批
(一)從1999年10月1日起,沒有企業編碼的加工企業不予辦理合同備案。
適用D類管理的企業和涉及禁止類商品的合同,不再予以辦理新合同的備案手續,經營單位不得委托按D類管理的加工企業進行加工。
(二)備案合同預審,企業在申請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手續時,應先到海關進行備案合同預審,由海關按有關規定審核確定企業填報的貿易方式、征免性質、商品編碼、品名規格、計量單位等內容是否符合規范。
(三)1萬美元以下(含1萬美元、金額以海關核定為準。)合同備案,適用A、B類管理企業,進口料件無論是否涉及限制類商品,均不開設臺帳,其中對外商提供的價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輔料品種在規定78種范圍內的,仍按原規定辦理;適用C類管理企業,一律開設臺帳,并實行保證金臺帳“實轉”。
(四)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的進口料件按比例征稅的,征稅部分不再收取保證金。
三、備案合同的變更
1、對因企業管理類別調整。備案合同進口料件從保證金“空轉”轉為“實轉”的,應對原備案合同按規定收取臺帳保證金,經主管海關關(處)長批準,可只對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按規定收取臺帳保證金。對管理類別調整為按D類管理的企業,對已備案的合同,經主管海關關(處)長批準,允許收取金額臺帳保證金后繼續執行完畢、但不得變更和延期。
2、對允許類商品轉為限制類商品的,已備案的合同不再征收臺帳保證金。對原限制類或允許類商品轉為禁止類的,已備案的合同按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3、對增加進口料件或合同金額涉及保證金臺帳“實轉”的,海關按臺帳“實轉”規定對增加部分征收臺帳保證金或重新核發《登記手冊》。對合同項下其他變更,不再收取臺帳保證金。
4、適用B類管理企業,1萬美元以下(含1萬美元)的合同發生變更后進口料件總值超過1萬美元的,需開設臺帳,如果增加的進口料件涉及限制類商品的,海關按臺帳“實轉”規定對增加部分征收臺帳保證金或重新核發《登記手冊》。
5、合同延期除另有規定外,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6、保證金臺帳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變更,如涉及增加臺帳保證金的,應按規定補交增加部分臺帳保證金、對因企業類別調整、限制類商品轉允許類商品或變更后臺帳保證金減少的,備案合同已收取的臺帳保證金暫不退還,待合同核銷結案后方予退還。
四、對1999年10月1日前備案的老合同原則上按原臺帳制度規定履行完畢。但對10月1日后因增加進口料件引起臺帳“實轉”的要對增加部分收取臺帳保證金;涉及限制類商品的老合同原則上不允許延期,遇特殊情況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延期的,由主管海關關(處)長同意后予以辦理,但延長期限不超過半年,申請第二次延期的,對尚未進口但確需進口的以及進口后未加工復出口的限制類商品,由主管海關征收稅款等額的臺帳保證金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對C類企業經批準辦理老合同首次延期的,對尚未進口但確需進口的以及進口后未加工復出口的料件要收取臺帳保證金;對調整為D類企業的老合同變更或延期按本公告第三條第1款內容辦理。
五、內銷補稅及補緩稅利息
計息期限:從加工貿易企業合同手冊記錄首次進口料件之日起至補征稅之日止,1999年10月1日前備案合同涉及內銷補稅緩稅利息的,不征收緩稅利息。
利率:以海關總署定期確定的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征。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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