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南京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市工信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支隊在全省率先出臺了《南京市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停產停業復產及關閉退出期間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全市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停產停業、復工復產、關閉退出期間的“規范性安全動作”。
目前,南京市停產停業化工企業共有24家。企業停產、停業、復產和關閉退出期間,常常會出現人員調整,危險物料長期存儲、不及時處置,以及部分儀表設備、裝置維護保養不及時等問題,安全風險比較高,容易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辦法》規定,企業停產停業復產及關閉退出期間,首先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停產停業、復產及關閉退出期間裝置、設備、罐區、倉庫等維護、看護工作。停產停業期間,除消防、應急、照明、技術防范措施以及冷卻、保溫等必需的用電以外,其余動力電源一律切斷。
危險化學品企業“暫別江湖”或“退群”后,物料應該如何處置?《辦法》規定:自行或被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明確需超180天以上的企業,要在180天內清空裝置、設備設施、倉庫內的殘余物料。自行或被責令停產停業目前已超過180天的企業,要在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清空裝置、設備設施、倉庫內的殘余物料。對確定無法調劑至其他單位繼續使用,且經過安全穩定化預處理的各種棄用危險化學品等要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對具有自燃性、自反應性、自聚性、自發熱性、爆炸危險性等物性的物料要在停產停業起30天內及時處理、處置,不得儲存。
南京市對停產、停業及關閉退出后未清空裝置、儲罐、倉庫內物料的企業,將納入多部門聯合重點監管檢查名單。被責令停產、停業超過一年的企業,經相關部門現場確認,仍達不到安全、環保、消防等規定要求且無法整改的,全部列入關閉退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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