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將促進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機械裝備產業轉型升級,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隨著土地流轉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步伐的不斷加快,農業機械化發展已步入與農業經營規?;?、生產關系同步推進的新時代,亟需制定一部既與國家上位法和國家政策充分銜接,又有效解決我市農業機械化發展實際問題的地方性法規,切實保障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結果。
據了解,條例分為總則、科研開發與推廣應用、質量保障、社會化服務、扶持措施、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五十四條。
加大農業機械化開發與應用
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和技術推廣應用是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的技術支撐。
在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方面,鼓勵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及個人開展農業機械化科學技術研究和農業機械裝備創新,研發先進適用、綠色高效、智能精準、特色專用的農業機械。
在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應用方面,鼓勵支持農業機械科技研究成果轉化,建立健全農機農藝融合機制,推進農業機械化智能應用,發展智慧農業。
提高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能力
大力推進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是實現農業機械化的現實途徑,對促進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條例規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使用、維修農業機械和跨區作業免費提供信息服務,為農業機械跨區作業提供便利和服務,維護作業秩序,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農業機械跨區作業實際需要,配合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做好相關保障和服務。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采取措施進行土地整理、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為農業機械化發展創造條件。
明確農業機械化發展扶持措施
相應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是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快速發展的關鍵。
條例對農業機械制造、購置、作業、報廢等環節均明確給予相應的補貼;對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的收入,給予稅收優惠;運輸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對購買大型農業機械裝備貸款進行貼息。
農業機械的存放用地困難是調研反映的突出問題。條例堅持問題導向,規定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建設規劃中,應當依法優先安排大中型農業機械停放場(庫、棚)所需建設用地;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優先安排農業機械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用地,并按照規定減免相關稅費;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作為設施農業配套用地,按照規定進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按照農用地管理。
同時,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等建立智能農業機械作業示范點,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和信息技術。(記者 徐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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