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zhàn)行動計劃”和“福建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和編碼登記工作方案的通知”(閩環(huán)保大氣〔2019〕9號)要求,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綜合監(jiān)督管理,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進一步改善大氣環(huán)境質量,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申報、編碼登記工作
1.范圍:福州市行政區(qū)域內,覆蓋全市施工工地、物流園區(qū)、工礦企業(yè)以及港口、碼頭、機場、鐵路貨場等場合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包括已在其他地方完成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2.機械類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機械類型。
3.時間和方法: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或使用人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可登錄“福州環(huán)境保護”(www.fuzhou.gov.cn)官網,下載“非道路移動機械基本信息表”進行填寫,可在非道路移動機械注冊地或使用地,按照相應的縣(市)區(qū)政府的要求進行申報;新購置或新轉入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均應在購置或轉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申報的方法完成編碼登記工作。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限制使用的范圍和時限
1.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完成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在福州市三環(huán)(含)以內使用。
2.自2020年7月1日起,福州市三環(huán)(含)以內區(qū)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3.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為:2015年10月1日(不含當日)前生產、進口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限制使用區(qū)域內排放不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類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機械類型。
4.我市按照國家統(tǒng)一部署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四階段排放標準。
軍用、應急、搶險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使用區(qū)域限制。
三、對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
福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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