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規范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9年12月10日前,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 wangjun02@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4.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馬甸辦公區特種設備局,郵編100088。請在信封注明“《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和依據)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監管范圍)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機械生產
第四條(生產許可)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活動。起重機械生產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設計文件)從事制造、改造活動的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起重機械設計文件。
第六條(型式試驗)制造單位取得相應的生產許可資質后,所生產的起重機械產品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
第七條(制造場所)制造單位應當在被許可的場所內制造起重機械,但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現場制造。
第八條(安全監控系統)起重機械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
第九條(主要受力構件外委)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應具備起重機械的制造能力,并取得相應的生產許可資質。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委托生產的,委托單位和被委托單位均須具備相應起重機械類別和許可級別的生產許可資質。委托單位應當對委托生產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并對整機安全性能負責。委托單位應當在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中注明實際生產單位的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生產地址。
第十條(隨機文件)起重機械出廠時,應當附有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文件。
第十一條(安裝、改造告知)從事安裝、改造的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改造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告知。
第十二條(安裝、改造檢驗)安裝、改造活動完成后,應當向經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首次檢驗。
第十三條(竣工資料移交)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設備投入使用前,將安裝、改造、修理的技術資料移交產權單位。
第三章起重機械使用
第十四條(使用登記)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向特種設備使用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其中,流動式起重機由產權單位到產權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義務)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制造并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
(二)建立健全并執行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設置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五)有作業人員持證要求的崗位,相關作業人員需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上崗;
(六)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機構(起升、運行、變幅、回轉)、控制系統、安全保護裝置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做出記錄;
(七)使用單位對吊具、索具的安全使用負責;
(八)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且定期演練。
第十六條(安全技術檔案)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整機及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
(二)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使用登記證明。
第十七條(申報檢驗)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按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執行。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異地使用的流動式起重機的使用單位可以向使用地或產權單位所在地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并在檢驗結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將定期檢驗報告報產權單位所在地的使用登記部門。
第十八條(產權發生改變的起重機械的特殊規定)產權發生改變的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注銷證明(進口起重機械除外);
(二)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經定期檢驗合格。
第十九條(租賃期間責任)起重機械在出租期間,出租單位為使用單位,履行使用單位義務;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未經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檢驗合格的。
第二十條(報廢)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采取解體等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二)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報廢條件的。
起重機械報廢的,使用單位應當到使用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
第二十一條(異常情況處理)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對其全面檢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事故信息報告)發生起重機械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監察依據)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規定等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十四條(工作原則)市場監管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等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安全監察活動,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依法執法。
第二十五條(報告或通知相關政府或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在安全監察工作中,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處理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知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處理)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相關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罰責)除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起重機械外,制造單位未在被許可的場所內制造起重機械,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罰責)制造單位使用無相應生產許可資質單位加工的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罰責)違反本規定其他要求,構成《特種設備安全法》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調整范圍)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特種設備目錄》所規定的起重機械。
第三十一條(名詞解釋)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改造,是指改變原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梁或縱梁橫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或立柱、標準節)結構形式、主要機構(起升機構、變幅機構)結構形式、主參數(額定起重量、額定起重力矩、層數或生產率)的活動。
修理,是指更換原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工作機構,調整控制系統,但不改變主參數(額定起重量、額定起重力矩、層數或生產率)的活動。
定期檢驗,是指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的基礎上,由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依據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對起重機械按照一定的周期進行的檢驗。
首次檢驗,是指起重機械安裝、改造后的投入使用前的第一次定期檢驗。
第三十二條(排他條款)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檢驗檢測機構及檢驗檢測人員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解釋權)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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