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2019〕2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本市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告適用于裝配有柴油機從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業、企業廠(場)內作業、農業生產和園林作業、機場地勤服務等作業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以及其它適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實施時間和區域
(一)外環線(含)以內區域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國Ⅰ及以前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該區域內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
(二)外環線以外區域自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國Ⅰ及以前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申報登記與標志核發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其所有者應向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機械的種類、數量、使用場所等情況,領取識別標志,并將識別標志固定于顯著位置。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應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機械信息進行核實,并發放識別標志。
四、管理要求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排放標準。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符合本通告規定。
本通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相關解讀: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的政策解讀
為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落實《上海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8-2022年)的通知》(滬府辦發〔2018〕25號)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市政府發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于2019年6月1日起實施。主要情況如下:
一、背景情況
近年來本市大氣污染治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目前非道路移動機械領域仍是環保管理的薄弱環節。據調查,全市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約10萬臺,排放等級較低的國0和國1柴油非道路移動機械占到了40%以上,排放超標率也高達30%以上。因此,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監管成為了本市移動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
二、具體內容
1、關于適用范圍:適用于裝配有柴油機從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業、企業廠(場)內作業、農業生產和園林作業、機場地勤服務等作業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及其它適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2、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1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41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3、關于實施時間和區域:
(1)外環線(含)以內區域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20891-2007)中國I及以前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該區域內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類限值要求。
(2)外環線以外區域自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20891-2007)中國I及以前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3、申報登記與標志核發: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其所有者應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機械的種類、數量、使用場所等情況,領取識別標志,并將識別標志固定于顯著位置。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應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機械信息進行核實,并發放識別標志。
4、關于管理要求: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申請張貼識別標志,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排放標準,在高排放禁用區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符合《通告》規定。
5、關于違反《通告》的處罰措施:《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8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要求粘貼識別標志的,由市或者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一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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