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歸類是海關正確執行國家關稅政策,貿易管制措施和準確編制海關進出口統計的基礎和保障。由于此項工作技術性強,并涉及化驗等諸多環節,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得出結論因此完全依靠在通關環節進行商品歸類的做法,已不能適應海關通關作業改革的需要。為有效地提高海關歸類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加速貨物通關,增強政策法規的透明度,總署決定對進出口商品實行約束性預歸類制度(簡稱預歸類制度),并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暫行辦法》,具體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準確實行進出口商品歸類,便利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辦理海關手續、方便合法進出口,加速貨物通關,特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定義)
預歸類是指一般貿易的貨物在實際進出口前,申請人以海關規定的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供商品歸類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提供樣品,海關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歸類決定的行為。
第三條 (編碼)
預歸類決定所確定的商品歸類編碼為決定作出時中國海關有效使用的進出商品十位數編碼。
第四條 (約束力)
預歸類決定僅對該決定的申請人和作出決定的海關具有約束力,對該決定書所述貨物的海關商品歸類在其有效期內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申請的提出
第五條 (申請人的資格)
預歸類申請人應是在海關注冊的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
第六條 (申請的提出)
預歸類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寫《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表一),以書面形式提交進出口地海關(包括直屬海關);進出口地海關應于接收申請的三天內交直屬海關并由直屬海關按本辦法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受理。若接收申請的海關與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在同一直屬海關關區的,應憑申請人所在地直屬海關開具的證明提出申請;申請人所在地直屬海關在確認申請預歸類的同一種商品未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出預歸類申請后,即應開具允許異地申請的證明。
一份預歸類《申請書》只應包含一項商品;申請人對多項商品申請預歸類的,應逐項提出。
申請人不得就同一種商品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出預歸類申請。
第七條 (《申請書》的內容)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在海關注冊的企業代碼、聯系人姓名及電話等;
(二)申請預歸類商品的中英文名稱(其他名稱);
(三)申請預歸類商品的詳細描述,包括商品的規格、型號、結構原理、性能指標、功能、用途、成分、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四)預計進出口日期及進出口口岸。
申請人應按海關要求提供足以說明申報情況的資料,如:進出口合同復印件、照片、說明書、分析報告、平面圖等,必要時應提供商品樣品。申請所附文件如為外文,申請人應同時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譯文。
《申請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和作決定的海關各執一份。《申請書》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印單章,所提供資料與申請書必須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 (申請人的權責)
申請人應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向海關隱瞞或向海關提供影響預歸類準確性的傾向性資料。
如實際進出口貨物與《決定書》(見第四章)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并按《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申請人可向海關申請對其進出口貨物所涉及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
在預歸類決定書的有效期內,申請人對歸類決定持有異議,可向作出決定的海關提出復核。
第九條
申請人可在海關作出預歸類決定前向海關提供新資料,并對原提供資料作出說明。
申請人在海關作出預歸類決定之后聲明原提供資料作廢并要求向海關提交新資料的,如貨物尚未實際進出口,海關應按新提交的預歸類申請重新審核;如貨物已實際進出口,按本辦法第十五條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三章 申請的受理
第十條 (申請的審查及受理)
預歸類申請由各直屬海關受理并作出決定。海關部署負責審查由直屬海關上報的疑難商品或有歸類爭議的商品的預歸類申請并作出決定。
海關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的規定對預歸類申請進行審查,對不能滿足預歸類條件的申請,海關可不予受理。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應為申請人實際或計劃進出口的貨物,如所提申請與實際進出口無關,海關可不予受理。
第四章 預歸類決定書
第十一條 (預歸類決定的作出)
海關作出預歸類決定后以《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見附表二)的形式通知申請人。《決定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預歸類決定的海關留存。
第十二條 (《決定書》的內容)
《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在海關注冊的企業代碼等;
(二)申請日期;
(三)商品中英文名稱;
(四)商品詳細描述;
(五)海關商品歸類編碼;
(六)簽發日期及海關簽章。
第五章 預歸類決定書的效力和使用
第十三條 (《決定書》的效力)
直屬海關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本關區范圍內有效,海關部署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決定書》自海關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效。
第十四條 (《決定書》的使用)
《決定書》只限申請人使用。
持有《決定書》的申請人在該決定的有效期內進出口《決定書》中所述及的貨物時,應向進出口地海關遞交《決定書》。
海關應以查驗等方式核對實際進出口貨物與《決定書》所述及商品的一致性。
第十五條 (《決定書》的失效)
海關在作預歸類決定后,不得隨意更改。因海關原因需要改變預歸類決定的,由直屬海關發出《變更通知書》(見附表三),原《決定書》自《變更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失效。
由以下原因造成預歸類決定改變時,原《決定書》即行失效:
因申請人提供的商品資料不準確或不全面,造成原預歸類決定需要改變的;
因申請人補充資料或提交新資料、海關需按新提交的預歸類申請重新審核,造成原《決定書》失效的;
因國家政策調整、法律、法規變化引起預歸類決定改變的,申請人可持原決定書到原申請地海關申請換發《決定書》。
由本款原因引起《決定書》失效產生的其他問題,按《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其他法規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海關部署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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