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公告,海關已對原產于韓國、加拿大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開始征收反傾銷稅。另外,現在已經立案并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還有俄羅斯的進口冷軋硅鋼片、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等,為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執行中部分海關反映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的應征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的貨物,應在內銷環節按料件的價格征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對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之前已經申報進口的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如其內銷申報是在反傾銷措施實施之后,也應按規定征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
二、 各關應加強對原產地證明和原廠商發票及其他貿易單證的審核,以確定是否真實、有效,并加強對有關貨物的查驗。對于確實無法提交原產地證明,但經實際查驗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被訴傾銷國家或地區的,可不征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
三、 據有關方面反映,一些不法進口商在有關貨物運輸途中將原產于被訴傾銷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改換中性包裝或其他國家的包裝,以逃避繳納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因此,各關應密切關注有關貨物的進口情況,如發現采用中性包裝或其他國家包裝的進口貨物數量激增以及其他異常情況,及時向總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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