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海關總署發布)
一、外國駐中國使館(以下簡稱使館)運進運出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以托運、郵寄方式運進運出的自用物品,運進的在到達口岸后,運出的在發運前,應當由使館填具《外國使領館公私用物品進出境申報單》(以簡簡稱《申報單》)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對《申報單》所列項目,應當填寫清楚,并附送物品清單、發票等有關單據。《申報單》應當加蓋使館館印,并由館長或館長授權的外交代表簽字。 使館和外交代表郵寄進出小包郵件,可以免填《申報單》。海關分別憑使館的公函和中國交部頒發的外交身份證件辦理手續。 二、使館和使館人員運進無線電收發信機及其器材、支、子彈,必須持中國外交部的批準文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批準文件放行。 三、使館和使館人員運進屬于中國法律和規章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貴文物、金銀及其制品等物品時,應當向海關提供物品清單,辦理申報登記手續;復運出境時,海關憑原入境時的申報放行。 四、攜運文物出境,必須向海關申報。對在中國國內商店購買的文物,海關憑文物外銷發票和中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鈐蓋的鑒定標志查核放行;對在中國國內通過其它途徑得到的文物,海關憑中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許可出境憑證和鈐蓋的鑒定標志查核放行。 五、使館和使館人員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轉讓免稅運送的物品,應當事先填具,外國使領館公私用物品轉讓申請書》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關。經批準后,才能辦理轉讓手續。除離任或其它特殊情況外,汽車必須在運進使用兩年后方準轉讓。 六、使館應當將下列樣本及名單一式五份送交北京海關備案: (一)用于報關文件的使館館印、館長或館長投權的外交代表的簽字樣本; (二)外交郵袋的加封樣式和外交傷使證明書樣本; (三)使館所有外交代表、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單,包括職銜、到任時間、住址。 上列內容如有變更,應當及時函告北京海關。 七、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到任后半年內運進安家物品,應當填具《申報單》向北京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任職期間以托運方式運進自用物品,海關憑本人所持中國外交部頒發的身份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使館運出為其本國國內機構式本國駐其它國家機構在中國市場購買的物品時,應當填具“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予以查驗放行。 九、以下機構及其人員運進運出物品的報關手續,參照本辦法向本機構所在地海關辦理: (一)外國駐中國領館及其領事官員、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二)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它與中國簽有協議的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及其代表、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的《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關、外交官進出口物品報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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