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64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以下簡稱關徽)的正確使用,維護關徽的尊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關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專用標志。 關徽由商神手杖與金色鑰匙交叉組成。商神手杖代表國際貿易,鑰匙象征海關為祖國把關。關徽寓意著中國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監督管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三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愛護并依本辦法正確使用關微及其圖案。 非海關單位和非海關工作人員不得使用本辦法所指之關徽。 第四條 下列場所可以懸掛關徽: (一)各級海關的辦公場所; (二)進出境口岸的海關監管場所; (三)海關舉行重要會議和活動的場所; (四)海關院校; (五)海關總署認為應當懸掛關徽的其他場所。 第五條 關徽應當端正地懸掛在海關辦公地點正門上方的正中處、會場主席臺上方的正中處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其背景應為莊重的純色。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符合規格的關徽。 關徽懸掛后應予以適當的維護。 第六條 下列物品可以使用關徽圖案: (一)海關制發的業務單證、封志、標記; (二)海關人員的執法或者身份證件,如調查證、稽查證、工作證等; (三)海關制服上的標志和配飾; (四)海關車輛、船艇和專用設備; (五)海關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的物品,如證書、獎狀、獎品、信封、信箋、圖片、名片、禮品等; (六)以海關的名義出版、拍攝、印刷的書籍、報紙、雜志、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海關總署認為可以使用關徽圖案的其他物品。 第七條 關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 (一)商標、廣告、商品的裝飾和標識; (二)日常生活陳設、用品和裝飾(海關在公務活動中制作的禮品除外)及其它非海關用品; (三)以個人名義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海關總署規定不得使用關徽圖案的其他物品。 第八條 經海關總署決定或批準,海關可使用關徽圖案與其它圖案組合而成的徽記、標志或圖案。 第九條 關徽及其圖案由海關指定的單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制作說明》規定的標準制作。 第十條 海關對關徽的使用有權利和義務實施監督檢查。 海關或海關工作人員不按本規定使用關徽及其圖案的,由上級海關或本級海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關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非海關單位和非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本規定所稱之海關關徽的,由該單位所在地海關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關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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