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廢銅(包括銅廢碎料及用于回收廢銅的廢五金雜件)的進口數量不斷增長。由于進口廢銅的品種繁雜,含銅量差異較大,加之進口狀態各異,增加了海關查驗、審價、歸類的難度。為尊重貿易實際,有效提高國內相關企業對再生資源的合理利用,遏制價格瞞騙和以進口廢銅名義走私進口舊電器等不法行為,海關總署就加強廢銅進口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口廢銅”是指按照《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歸類原則及海關總署有關文件規定,應歸入稅目74040000的銅廢碎料及用于拆解、回收銅的廢電機、電線電纜及五金雜件等。
二、對進口廢銅的審價應堅持成交價格原則。如申報價格經審核確為實際成交價格且低于海關參考價格的,應按照《海關總署關于調整海關參考價格管理商品范圍和管理權限的通知》(署稅[2000]21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廢銅的海關參考價格不再按每百分點含銅量制定,改為按照進口廢銅的主要品種狀態(紫銅廢碎料、黃銅廢碎料、廢電線電纜、其他廢雜銅等)制定。總署價格信息中心根據該類商品實際貿易狀況和市場行情變化情況,按月調整并向全國海關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廢銅的參考價格按上述新標準發布,原海關總署關稅司《關于再次調整進口廢銅最低含銅量標準的通知》(稅價[1997]218號)同時廢止。
四、對混裝進口的廢銅,如進口合同已分別列明各類廢銅的品種、數量、單價等,各關應要求進口人按合同分類申報,以便于海關歸類、估價、查驗。
五、各關審單、審價、查驗和歸類部門應密切協作,認真審核有關單證,加強現場查驗,并根據貨物實際狀態正確歸類、合理估價。對申報為銅廢碎料但經查驗其商品屬性難以確定的,可取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化驗。
六、要繼續加大對廢銅進口的管理力度,認真執行國家環保總局等4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口第七類廢物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19號),不得以進口廢銅的名義進口第七類廢物。堅決打擊廢銅進口中高值低報偷逃稅款、夾帶走私廢舊電器、有害垃圾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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