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關于公布2013年
可移式通用燈具、碎紙機產品質量
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結果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規定,2013年,質檢總局對可移式通用燈具、碎紙機2類產品質量進行了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現將抽查結果予以公布(詳見附件)。
可移式通用燈具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等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20家企業生產的120批次產品,主要依據GB 7000.204-2008 《燈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燈具》、GB 7000.1-2007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 17743-2007 《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GB 17625.1-2003 《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等標準要求,對結構(走線槽、平穩性/夾緊力)、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電源連接方式、外部接線截面積、軟線固定架、內部接線截面積)、防觸電保護、耐久性試驗、耐熱、耐火、電源端子騷擾電壓、諧波電流等12個項目進行了檢驗,結果有1家企業生產的1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碎紙機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5個省、直轄市11家企業生產的20批次產品,主要依據GB 4943.1-2011 《信息技術設備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標準要求,對接地導體及其連接的電阻、意外復位、濕熱處理后的抗電強度、一次電路的電氣間隙和最小爬電距離、軟線固緊裝置和應力消除、穩定性、10N的恒定作用力試驗、30N的恒定作用力試驗、250N的恒定作用力試驗、沖擊試驗、跌落試驗、操作人員接觸區的防護、接觸電流和保護導體電流等13個項目進行了檢驗,結果有7家企業生產的10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針對本次抽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質檢總局已責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抽查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處理。
特此公告。
質檢總局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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