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35號) 第一條 為了照顧旅客在旅途中的實際需要,為其進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關準予旅客隨身攜帶的暫時免稅進境或者復帶進境的在境內、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條 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圍: (一)照像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 (二)經海關審核批準的其它物品。 第四條 進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國家或地區簽發的再入境簽證的中國籍居民旅客)攜帶本規定第三條之物品,每種限一件。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海關方可準予暫時免稅放行。 第五條 海關準予暫時免稅的本次進境物品,須由旅客在回程時復帶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時復帶出境的,應事先報請出境地海關辦結有關手續。 第六條 中國籍居民、中國籍或外國籍非居民長期旅客攜帶本規定第三條之物品出境,如需復帶進境,應在本次出境時,主動報請海關驗核。復帶進境時,海關驗憑本次出境的有關單、證放行。 第七條 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體申報手續、 適用單證及本規定未盡事項,按其它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不適用于當天或短期內多次往返的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條 進出境旅客違反本規定或者未將海關暫準免稅放行物品復帶出境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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