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非居民學生進出境物品的監管,照顧其學習、生活需要,根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居民學生”系指在我境內正規大學(學院)注冊以學習、進修為目的,在校時間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長期居留證件的外國留學生和華僑及港、澳、臺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攜運進境行李物品應以其在境內居留期間學習、生活必需用品為限。其中屬《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類表》(見附件一)第一類物品,經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予以免稅放行;第三、四類物品(摩托車除外,如確屬學習、生活所必需,經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準予征稅放行;第五類物品和中檔次的收錄音機、照像機,經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準予每一品種免稅放行一件。 學生每次進境攜帶第二類物品,香煙限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酒限2瓶(不超過1.5升) 學生一律不準運進小汽車和摩托車。 第四條 學生攜運自用物品進境,應在辦妥長期居留證件后一個月內,填寫《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格式見附件二)一式四聯向其第一就讀學校所在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學生在華學習期間僅限申請一次)。海關在收到申請后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審批時,連同其本人最近一次進境時經進境地海關暫準免稅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合并計算。 學生提交申請時,應同時出示本人長期居留證件、身份證件和所在第一就讀學校出具的“學生證明”原件(格式見附件三),以及最近一次入境時填寫的申報單證。 第五條 上述申請經批準后,有關物品應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從指定口岸運進。學生應持裝有經所在地主管海關簽章的“申請表”第一聯(正本)及第二聯(副本)的“關封”向物品進境地海關辦理有關進境手續;進境地海關應同時核對“申請表”正本及學生身份證件、長期居留證件無誤后,方予辦理驗放手續。 學生應妥善保存好“關封”不得擅自開拆。如遇有關封遺失或開拆,其運進的自用物品,以及雖有關封,但逾規定期限運進的自用物品,進境地海關不予放行,有關物品予以退運。物品超過三個月未退運出境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上述經海關核準放行的自用物品自物品進境之日起兩年內,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應事先報經海關批準后方可辦理轉讓手續,其中對海關免稅放行的物品,應按規定補繳稅款。如受讓人按中國海關規定可免稅進口有關物品的,方可辦理免稅手續。 第七條 學生在辦妥長期居留證件前攜帶或運進的自用物品,以及在居留期間短期出入境攜帶的行李物品,海關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第二章第十七條關于對非居民短期旅客的規定驗放。 第八條 學生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學業結束出境時攜帶的行李物品,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或限制出境物品外,其它物品經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準予運出。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并構成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海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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