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辦發[1999]35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加強海關與中國銀行的聯系配合,做好臺帳“實轉”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臺帳保證金帳戶設立
加工貿易企業向中國銀行遞交由海關簽發的《銀行保證金臺帳開設聯系單》時,中國銀行在海關帳戶下為企業設立帳戶,并按《銀行保證金臺帳開設聯系單》注明的金額收取保證金后,出具《銀行保證金臺帳登記通知單》。
二、手冊臺帳變更
6月1日前的臺帳手冊和6月1日后“空轉”’手冊變更后需要實行臺帳保證金“實轉”’的手冊,中國銀行根據海關簽發的《銀行保證金臺帳變更聯系單》內容辦理臺帳變更手續。
對6月1日前的臺帳手冊變更后不需要實行“實轉”的,仍按原辦法辦理。
三、對帳
(一)實時對帳。“實轉”手冊建帳后,海關根據保證金臺帳備案“底帳”核對企業遞交的由中國銀行簽發的《保證金臺帳開設通知書》和“密押”號碼。
“空轉”手冊可不進行“實時對帳”。
(二)每日對帳。中國銀行每個營業日結束后(或下一個營業日開始時)打印當日或上日保證金征退清單,派專人或通過專門渠道傳遞至海關進行對帳。
(三)每月對帳。中國銀行每月月初打印出上兩月臺帳開設、變更、核銷和保證金征退清單,派專人或通過專門渠道傳遞至海關進行對帳。
四、臺帳保證金轉稅
經批準內銷的保稅料件的稅款按一般征稅繳款書形式交納的,不能從臺帳保證金帳戶內劃轉,由企業直接向銀行繳納。辦理臺帳保證金轉稅手續的,中國銀行根據企業送交由海關簽發的注有“臺帳保證金轉稅專用”和臺帳編號字樣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從相應帳戶把對應該筆臺帳的保證金劃轉“中央金庫”,其相應的緩稅利息不能從臺帳保證金帳戶內劃轉,由企業直接向銀行繳納。
(二)已征收臺帳保證金的企業,發生走私違規行為需追繳稅款及緩稅利息時,海關向中國銀行開具扣款通知書及《海關專用繳款書》,由中國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將對應該筆臺帳的保證金及利息一次性劃轉“中央金庫”。
(三)對海關開出的《海關專用繳款書》稅款金額大于對應臺帳本金金額的,或《海關專用繳款書》(緩稅利息部分)金額大于對應臺帳保證金利息的,由中國銀行在繳款書上簽注后退單,海關重新簽發繳款書。
五、臺帳保證金的退還
(一)企業憑海關簽發的《銀行保證金臺帳核銷聯系單》向中國銀行辦理保證金及利息的退還手續。
(二)中國銀行核對企業送交的《銀行保證金臺帳核銷聯系單》和“密押”號無誤后退還臺帳保證金及利息,同時簽發《中國銀行臺帳銷帳通知單》。
六、本辦法自1999年6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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