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代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關于建立進出口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除外)資格證書年審制度的通知》([1998]外經貿政發第860號),外經貿部近日就授予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以下稱資格證書)和2000年度的年審問題發出通知:
一、根據《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原屬外經貿部辦理資格證書的企業(包括中央企工管理的企業和原各部委直屬企業),按照營業地原則,外經貿部委托企業營業地所在省、自冶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授權發證機關辦理資格證書的授予和年審手續。
對原在外經貿部已經辦理資格證書的企業,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外經貿部委托北京外經貿委為其辦理2000年度的年審手續,原資格證書繼續有效,營業地在京外的企業,如不愿在北京市外經貿委辦理年審,希望在原營業地辦理年審,應征得當地授權發證機關財同意并報外經貿部(發展司)批準,辦理資格證書手續后,方可在營業地辦理2000年年審。各地授權發證機關不得自行辦理,防止出現重發證的情況。
二、根據對國有、集體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的規定,對通過登記制獲得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由各授權發證機關向外經貿部(發證司)早領空白資格證書(未加蓋部印),登記后加蓋授權發證機關印章。今后只對外經貿部頒發加蓋部印的資格證書。
三、2000年的年審時間為1月1日至3月31日,并須于5月1日前將年審總結報外經貿部(發展司)。
四、對凡未按規定時申領資格證書或參加年審的企業,將視為自動放棄進出口經營權,并在1 年內不再賦予該企業進出口經營權。
五、根據外經貿部領導關于加強進出口企業后期管理的指示精神,各授權發證機關對2年沒有進出口業績的企業,可根據當地外經貿發展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辦理年審手續或自行決定是否暫停進出口經營權。
本通造未涉及事宜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