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進口汽車檢驗管理工作,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日前發布了《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
《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明確,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口汽車檢驗工作。《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規定:
1.進口汽車收貨人或代理人在貨物運底入境口岸后,應持合同、發票、提(運)單、裝箱單等單證及有關技術資料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審核后,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
2.進口汽車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汽車實施一般項目檢驗,安全性能檢驗、品質檢驗。品質檢驗及其標準、方法等應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確規定,進口合同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按《進出口汽車品質檢驗規程》檢驗。其中,整批第一次進口的新型號汽車總數大于300臺(含300臺),或總值大于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的必須實施品質檢驗;對批量總數小于300臺或總值小于100萬美元的新型號進口汽車和非首次進口的汽車,檢驗檢疫機構視質量情況對品質抽查檢驗。
3.對大批量進口汽車,外經貿部經營單位和收用貨主管單位應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檢驗、監造或監裝,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需要派員參加或組織實施在出口國檢驗。
4.經檢驗合格的進口汽車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檢驗檢疫證明”并一車一單簽發“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對進口汽車實施品質檢驗的,須附加“品質檢驗報告”。經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證書,供有關部門對外索賠。
5.進口汽車的銷售單位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等有關單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口汽車國內銷售備案手續。
6.用戶在國內購買進口汽車時必須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購車發票。在辦理正式牌證前,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登檢、換發“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作為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正式牌證的依據。經登記的進口汽車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現質量問題的,用戶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7.檢驗檢疫機構對未獲得進口安全許可質量證或雖以獲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但未加帖檢驗檢疫安全標志的、未按本辦法檢驗登記的進口汽車,按《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8.進口摩托車等其它進口機動車輛由收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參照本辦法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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