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外匯局了解到,從今年3月1日起,各外匯指定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將依據海關進口報關單證明聯不同的“貿易方式”類別,相應進行售付匯或付匯核銷管理。
依據國際慣例,報關單是貨物經海關驗放通關的證明,也是進行相應納稅、購付、付匯的重要憑證,但并不是所有報關單的進口都需要對外付匯,如易貨貿易、部分形式的來料加工貿易進口等都不需要對外付匯。為規范憑證類別、提高監管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對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將報關單按“貿易方式”分位“可以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和“不得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三類。為保證交易的真實性及便利企業購付匯,企業必須按照海關有關管理法規,依據實際的交易類別,如實向海關申報;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外匯管理局在為企業辦理售付匯及核銷時,必須認真辨認報關單上“貿易方式”這一欄的類別,按規定分類嚴格進行售付匯及核銷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指出,完善報關單的分類系統,規范報關單的分類系統,規范進口售付匯的真實性審核,并沒有增加進口企業對外付匯和核銷環節的手續。凡真實對外支付外匯的進口企業按照貿易的相應類別進行申報,均可順利購匯對外支付或核銷。同時也防止了一些人使用不需要對外支付的報關單購匯或以此進行核銷,從而保證外匯資金的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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