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之外的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通關放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近日下發通知,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進出口可再利用的廢物原料,海關不再加驗原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情況通知單》,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各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時,在備注欄注明“上述貨物經初步查驗,未發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物質”。
二,對進口舊機電產品,海關不再加驗原商檢機構簽發的《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書》,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在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時,在備注欄注明“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的字樣以及《配額產品證明》編號、《進口許可證》編號或《機電產品進口證明》編號或《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編號。
三,對出口紡織品標志查驗,海關不再加驗原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紡織品標志查驗放行單》,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在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時,在備注欄內加注“紡織品標志查驗合格”的字樣。
四,對輸往美國、加拿大帶有木質包裝的貨物,海關不再加驗原動植檢機關簽發的《熏蒸/消毒證書》,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收。
五,對美國、日本輸往我國的、不屬于《目錄》內的非木質包裝貨物,海關可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在報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驗放。
六,進口貨物發生短少、殘損或其他質量問題需對外索賠時,其賠付貨物的進境,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知單》和用于索賠的檢驗證書副本驗放。
七、對尸體、棺柩、骸骨、骨灰等的入出境,仍按照《關于遺體運輸入出境事宜有關問題的通知》(民事法[1998]11號辦理,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尸體/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許可證》驗放。
八,除上述情況外,其他未列入《目錄》的,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貨物和特殊物品的通關,海關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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